财政部公布地方发债新规
- 发布时间:2015-03-17 09:33:27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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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称,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个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办法》称,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与一般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办法》称,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个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各地采用承销方式发行一般债券时,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各地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一般债券时,应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
《办法》称,各地应积极扩大一般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一般债券。一般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一般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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