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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支持养老金入市 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发布时间:2015-03-14 11:37:26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证监会就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进一步明确终身市场禁入情形

  针对养老保险基金入市、降低香港券商购买A股保证金、兴业银行并购华福证券等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天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给予了一一回应。他表示,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养老金发展和投资运营相关制度。

  改革养老金投资运营模式已迫在眉睫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介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方案已经形成了基本方案,有望于下半年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养老保险基金将把部分资金投资到股市,对此,张晓军表示,证监会持支持和欢迎态度。按照现行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只能存银行和购买国债,投资渠道狭窄,保值增值压力很大,改革养老金投资运营模式已经迫在眉睫。资本市场可以为养老金提供一个信息公开、产品丰富、交易便捷、运作高效的投资场所,促进养老金保值增值。

  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养老金发展和投资运营相关制度,促进养老金的专业化、市场化投资运营。同时,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投资价值,为养老金投资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进一步明确终身市场禁入情形

  昨天,证监会就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张晓军表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和监管转型的深入推进,对进一步加强以违法行为责任追究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尤其是终身市场禁入作为一种比一般罚款处罚更为严格的惩戒措施和责任追究形式,在执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此次修改具体包括: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二)项规定,明确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适用情形;明确采取隐瞒和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适用情形;明确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适用情形,并兼顾了对跨市场违法行为的适用。

  此外,针对证监会执法实践中遇到的违法人员阻碍、抗拒执法的问题,为维护监管执法的严肃性,保护监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加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当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严重故意不配合执法的适用情形规定。对于多次违法、屡罚不改的严重违法失信问题,增加“累犯”的适用情形规定。与此同时,将《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适用范围从发行人、上市公司扩大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

  未调整香港券商购买A股保证金比例

  有媒体报道,目前香港券商购买A股须缴付20%的保证金,中国证监会正在考虑降低保证金比例,减轻香港券商的财政压力。对此,张晓军回应,有关媒体的报道不准确。根据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结算参与人可以在其资金交收账户内,存放证券结算备付金用于完成交收。根据中国结算《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结算参与人应当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在具体数额方面,中国结算按照结算参与人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目前,A股适用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为20%。

  结算备付金制度是内地证券市场较为成熟的登记结算制度安排之一,目前没有调整的计划。证监会将积极听取市场各方意见,继续完善沪港通相关制度安排。文/本报记者 吴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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