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详细 维权有据
- 发布时间:2015-03-10 07:33:04 来源:成都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记者昨日从市消协获悉,继前日对外发布2014年“3·15”十大典型案例中的前三例之后,市消协又继续对外公布了有关汽车、油品、金融方面具有代表性的三则案例。
据介绍,伴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长,有关汽车售后及维修服务的投诉也逐年攀升,加之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使得针对汽车及零部件产品的消费维权意识提高。2014年,市消协共受理汽车及零部件投诉650件,比2013年的496件上升了31%。其中,因汽车及零部件质量、售后服务和合同纠纷方面的投诉占542件,占汽车及零部件投诉总量的83.38%。
另据《成都市2014年度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报告》显示,2014年,第三产业新增注册资本以金融业为最,共新增167.75亿元。为支持现代金融业“量质齐增”,向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高效的服务,去年7月—9月,市消协对我市39家银行的百余个营业网点进行了暗访,并督促银行业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加强对消费者的信息保护,主动清理不符合新《消法》的格式条款。
1
误买二手“水泡车”
消协调解获退款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2日,消费者陈某在成都市某二手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18.8万元购买了一台丰田凯美瑞240二手车,回去后在使用中发现车内有潮湿泥土味道、无法松开手闸、油箱盖无法打开、尾箱盖无法打开、发动机突发剧烈抖动等异状。此外,消费者陈某在秦皇岛4S店保养时发现商家隐瞒了该车被水泡的事实,多次与商家协商未果。
【案情处理】
市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联系第三方掌握了该车水泡后的维修记录,经向商家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一、按照合同,退还消费者全部车款18.8万元;二、商家收回该车。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与经营者所签合同中将所购车辆可能发生过的事故、水泡等写入,内容比较详尽,为解决后续纠纷提供了依据。市消协提醒消费者购买二手车不要急于求成,一要查验所购车辆是否年审、保险期限、违章及欠缴费情况;二要对整车做全面观察,有条件可试驾,发现问题马上向二手车商提出核实;三要确认车辆履历,新车购车时间、行驶里程、保养维修记录等,这些情况一般可在二手车商处查到,也可记下车架号,到该车品牌的4S店查到;四要与二手车商签订内容尽可能详细的合同,口头承诺要以合同条款表述,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便事后依法有据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2
劣质油品引不满
消协主动帮维权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7日,彭州市工商局、彭州市消协接到彭州市三界镇政府的电话称,数百名群众因使用地处三界镇的成都市某加油站汽油而导致交通工具不同程度受损。接此消息后,彭州市工商局和九尺消协分会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此时,该加油站内已经聚集了数百人。人们情绪激动,维权心切,矛盾随时可能激化。不少人在加油站内随意吸烟、打电话,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大量围观车辆停滞不前,导致省道交通中断。
【案情处理】
由彭州工商局、彭州市消协对此案进行了协调处理,告知利益受损群众,已委托相关部门对油品质量进行检验。2014年7月23日,彭州工商局根据质量检测结果,对加油站做出了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其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处以没收未售出的不合格93号、97号汽油共0.9吨,罚款25万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油品质量问题大面积损伤机动车酿成的维权事件。该案列提醒广大消费者,尽量到合法的成品油加油站购买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同时要看加油站的工商营业执照及《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资质的证书,不要到无资质的加油站购买。在购买成品油后,要保管好购买的发票、票据等凭证,万一发生纠纷,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消费者的车辆发生故障,要及时到合法的修理厂进行检查修理,如果怀疑故障原因与所使用的成品油质量有关,应及时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同时也可以向消协申请维权。由于成品油从加油站油罐注入车辆油箱会存在交叉污染的可能性,为保证油品质量鉴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消费者切忌盲目自行从故障车辆的油厢内抽取成品油作为样品送检。工商部门在受理投诉、维权案件时,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将从涉嫌出售问题成品油的加油站的油罐内抽取成品油,依法予以送检。
3
存款确认要仔细
保险理财须分清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8日,锦江区消协接到刘女士投诉称,2014年1月27日,其委托自己的妹妹在某银行储蓄点代存10万元定期存款,因急需用钱,刘女士于7月20日到某储蓄点柜台将定期解约,才发现原本应是定期存单竟变成以她本人名义签约的某保险公司6年期限保险单。这笔存款如果在7月份取出,刘女士将会损失7000元,就是说也只能取出9.3万元,其与某储蓄点协商退保无果请求消协调解。
【案情处理】
消协工作人员经调查和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与刘女士解除投保协议、退还保费9.9万元,使这起疑难案件得以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中,保险公司存在明显过失,一是保险公司未经投保人本人签字而是由其妹妹代签,未按合同约定回访由本人确认;二是未按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第十八条对客户进行面访,就《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的合同内容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三是虽然时间久难以查证,但不排除保险公司有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虚假宣传诱使储户购买保险的嫌疑。同时,刘女士委托其妹妹存款,其妹妹将存款购买了保险后,刘女士没有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刘女士与其妹妹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报记者 王李科
- 股票名称 最新价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