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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改严防“部门利益法制化”

  • 发布时间:2015-03-10 05:52:30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3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经济日报》和中国经济网记者就立法工作中的“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进行提问。

  杜绝部门“法外设权”

  在记者会上,本报记者提出,“立法实践中,大量的法律案都是由政府部门牵头起草,其中难免夹带‘私利’,让立法变味甚至变质。立法法修改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郑淑娜表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如何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法律化,是本次立法法修改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例如,草案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当中的主导作用,从法律项目的立项、法律的起草、法律的审议,以及更多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等方面都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同时,草案对完善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也作了规定。按照草案规定,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不能由部门起草。同时,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地征求意见,并要将行政法规草案公开、公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还对部门规章的权限进行了规范。例如,草案规定制定部门规章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不能‘法外设权’。”郑淑娜说。

  明确地方立法权限的范围

  郑淑娜说,此次立法法修改明确了地方立法权限的范围,避免重复立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草案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建立了5大防线。其一,强调全面赋权、稳步推进。比如,草案要求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以及立法需求和立法能力,综合考虑确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其二,草案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定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其三,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其四,设区的市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施行。其五,草案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报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审查时发现有违法情况的,要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纠正。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此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了税率调整由法律规定。而提交大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这个规定。这在社会上引发强烈关注。

  “‘税收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原则,有一句话叫做‘政府征税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这是世界通用的法治原则。”郑淑娜说,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把税收制度从基本经济制度中拿出来,同时明确提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的立法法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税收”是在“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中规定。对此,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将“税收”专设一项,旨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政府规章不能再“任性”

  一段时间以来,有的地方限行、限购、限号的政策让老百姓“猝不及防”。郑淑娜说,“首先看这个行为是否有法可依,比如政府制定规章规定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会涉及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其依据就是行政处罚法所赋予的一定数额罚款的设定权。”

  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了规范。草案明确提出,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若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同时,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还开了个小口子,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但是,满两年必须提交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果不提交,政府规章满两年就失效了。”郑淑娜同时指出,现在媒体提到的“红头文件”不是地方政府规章,虽不属于立法法的调整范围,但是若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更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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