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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你的信息“卖来卖去”,最高可罚款3万

  • 发布时间:2015-03-10 05:36:18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将你的信息“卖来卖去”,最高可罚款3万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施行前夕,省工商局公布10大典型案例

  □通讯员 沈雁 本报记者 洪慧敏

  “刘小姐,我们这边有一个商铺,您要不要过来看一下”;“吴先生,我们这边提供家装服务,您要不要考虑一下”……大家都有这种体会,常常接到五花八门的商家“骚扰”电话,但苦于投诉无门。

  3月15日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施行,它对“个人信息保护”、“7天无理由退货”、 “预付款消费”等多方面消费者权益及相应的处罚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违规者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昨天告诉记者,为贯彻落实该《办法》,工商部门从去年查处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中筛选了10个典型,提醒消费者予以警惕。这些案例涉及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向消费者虚假宣传、谎报用工用料、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案例1:

  侵害你的个人信息,最高可罚3万元

  2014年3月17日,杭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某家装公司经营场地检查时发现,现场有部分楼盘业主信息。

  原来,该家装公司负责人为了推广业务,提高公司业绩,让业务员从相关渠道收集了某楼盘部分业主名单。名单信息包括业主姓名、所买楼层、联系电话等,且这些信息均未经业主同意或授权。

  杭州市工商局认定,这家家装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个人信息,依法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是全省首例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侵害个人信息案。”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现象日益严重,侵犯行为时有发生。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对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案例2:

  有人骗老人买高价保健品,被罚10万元

  2014年7月底的一个傍晚,温州12315接到投诉,“有人在泰顺某酒店利用健康讲座变相向中老年人高价推销破壁灵芝孢子粉,很多老人受其蛊惑,以每份3990元的高价购买……”

  工商执法人员等赶往酒店,发现现场确实聚集了很多正在听健康讲座的老人。一些老人不解地对执法人员说:干嘛查他?他家的灵芝孢子粉很好的,连中国中医健康研究院院长都在台上连说它“好”。

  经工商部门查证,所谓的“中国中医健康研究院院长”,是不良商人吴某请来的“冒牌货”。

  吴某的套路是,先通过发传单、送鸡蛋的方式,邀请老年人到酒店听免费健康知识讲座,主讲人假冒“中国中医健康研究院”院长身份,高价变相推销芝悦牌破壁灵芝孢子粉。

  泰顺县工商局认定,吴某行为涉及“经营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食品”,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最终,吴某为购买孢子粉的老年人办理了退货、退款。

  案例3:

  借微信虚假促销,水果店受罚1万元

  时下,一些杭城市民热衷到微信上购买农产品,一旦遇到“坑人”的卖家,很多人只能自认倒霉。今后,这种“坑人微商”可能玩不下去了。

  2014年12月,绍兴某水果连锁零售企业为吸引人气,通过微信平台发布“疯狂车厘子”广告,称只要完成“下载活动APP客户端、点击我要分享、积满29个赞”,就可以优惠价格购买。很快,广告吸引了上万人参与。

  然而,完成“集赞换礼”3个步骤的消费者到该公司总店,却被告知必须先购买、充值一定金额的预付卡。一些愤怒的消费者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该公司故意在宣传中隐瞒了办卡充值条件。”绍兴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相关负责人说,该公司推出的这项促销活动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了合同违法。工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说,微信广告、微信朋友圈销售商品是新兴事物,“集赞换礼”是一种向不特定人群发布的悬赏广告。依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经营者在履行过程中通过隐瞒事实和隐藏设置条件诱使消费者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合同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罚。

  ■其他七大典型案例

  类型:不正当竞争

  案例4:金华某从事橱柜销售的家具用品店串通设计公司的设计师,将消费者引导、推荐至该家具用品店处消费。设计师获得客户业务总价的5%-10%返利。工商认定该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对该家装公司处罚5万元。

  类型:虚假或夸大宣传

  案例5:2014年3月,嘉兴有消费者去巴厘岛自由行,通过网上的巴厘岛代理Vivian订了酒店和行程,共付款8000元。到巴厘岛后,消费者发现所有承诺都没有兑现,便向工商投诉。经工商部门查证,被投诉的嘉兴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对其处以1.2万元的罚款。

  案例6:2014年8月,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5名购房者投诉举报,称湖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一商业楼盘销售中,使用印有“某某楼盘与某某学校仅咫尺之遥,居住于此,学校签约便可直接就读!优秀学区房,错过即是过错”的广告宣传。但是,5名购房者购买了5套总价570.9万元的住房后,发现小孩无法入读广告上宣传的学校。经查实,工商部门对该房产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

  案例7:2014年8月,新昌县市场监管局在执法中发现,某咖啡厅购进商标为“恋巢”、包装袋上标注有“蓝山风味”字样、生产商为东莞市恋巢食品有限公司的原料咖啡豆,以“蓝山咖啡”的名义向消费者销售。新昌县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咖啡厅属“虚假宣传”,依法处以1万元罚款。

  类型:商标侵权

  案例8:2014年7月4日,海盐县工商局检查了海盐某涂料科技公司,在,生产车间内发现标注“立邦”、“多乐士”、“嘉宝莉”等字样的家居装饰胶水,共314桶。该公司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商标权利人许可证明材料,涉嫌侵权。工商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

  类型:用工用料不足

  案例9:温岭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更换机油使用量不足整瓶,却骗消费者以整瓶结算,多余机油则被拼装成整瓶后重新销售。工商部门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4687.59元,并处罚了11万元。

  案例10:台州的陈女士在临海某珠宝店购买了一条千足金手链。经鉴定,其黄金含量是99.00%,不是含量为99.9%的千足金。工商对商家处以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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