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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0元的床垫就值235元

  • 发布时间:2015-03-09 07:29:26  来源:长春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长春晚报记者 祝微

  返修商品当成打折品卖,消费者被蒙在鼓里;235元床垫竟然宣称价值12800元;不应收的费用却被强制征收……

  昨日,长春市工商局发布“打假维权十大案例”,以后遇上这样的事情,记得坚决说“不”。

  返修电器变身打折品再销售

  【案例】

  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自2014年1月起,把消费者的更换机及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的电视机,委托给某电器服务连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维修后,在长春部分卖场搞活动期间,以清理库存的名义,打折销售给消费者。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已销售返修机32台,销售额15220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已构成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市工商局已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其处人民币300000元的罚款。

  【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隐瞒真实情况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从现在消费者使用返修机的情况看,尚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返修机对消费者利益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对所销售的返修机也按正品进行“三包”服务,但电视机是大件、贵重且长期使用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对消费者的损害是潜在的、不可预测的。

  销售假名牌被罚10万元

  【案例】

  2014年3月27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举报,长春市某批发市场经营者王某销售的带有“TEENIE WEENIE”及图形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商标授权公司专职工作人员鉴定,认定为假冒“TEENIE WEENIE”及图形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TEENIE WEENIE”及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截至执法人员查获时,这批服装已售出342件,经计算,非法经营额合计为9.9万元。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成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没收当事人尚未售出全部侵权商品共458件,并处罚款10万元。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工商部门应加大打击查处力度,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

  235元床垫宣称价值12800元

  【案例】

  吉林省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在某电台开展的广告宣传活动中,宣称可免费领取到价值12800元的“庵石细胞活化床垫”等内容。执法人员到床垫厂家进行调查取证,依据该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委托加工合同

  和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及经理助理张某的询问笔录中已证实,该床垫为岫玉床垫,价值仅为235元,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点评】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 构成了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第一终端机顶盒应免费

  【案例】

  吉林省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1年8月16日通过该公司营业厅LED屏对外发出通知,对办理有线数字电视初装的客户收取第一终端标清机顶盒每台290元。但根据我省的有关规定,“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转换时,公司要为有线电视用户免费配置一台第一终端基本型机顶盒和智能卡。其它终端所需机顶盒和智能卡由用户自行购买”。当事人的经营活动构成了滥收费用行为。从案发至长春市工商局立案,当事人共销售第一终端标清机顶盒866台,获违法所得251140元。

  【点评】

  该通信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滥收费用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51140元,免予罚款。

  非定量检查收定量检查费用

  【案例】

  某医院检验乙肝两对半的项目检测中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e抗体和核心抗体只能作出非定量检验(也成定性检验),但向患者提供的检测项目中却按定量检验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向患者出具了检验报告同时告知患者是定量检验的检验结果。根据我省的有关规定,定量检测收取40元,非定量检测收取5元,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向消费者多收取了检测费用,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截至案发,当事人已违反规定向患者收取33999元,获取的违法所得为33999元。

  【点评】

  本案当事人将非定量结果按定量结果向患者收取检测费用,并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作了定量的检验结果,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免费服务却被收费

  【案例】

  2014年2月21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某卖场购买一台某品牌的数字一体电视时,要求缴纳300元的机顶盒开户凭证,但其购买后发现凭证上注明“赠送开通2011一体机套餐C节目包及爱迪德智能卡一张”。消费者认为,如此项为赠送不应再向其收费。

  经查,当事人前后三次得到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共计8000(台)套机顶盒开户凭证,此凭证可使消费者不需要购买机顶盒即直接办理入网收视。但当事人向需要机顶盒开户凭证的消费者收取每套300元的费用(未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票据)。至案发共销售319套,合计金额95700元。

  【点评】

  工商部门已经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并对其处以罚款。

  一户商家多重违法

  【案例】

  长春某润滑油有限公司为了扩大产品销量,满足客户需要,未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润滑油销售分公司授权,从网上购买标有其公司字样的产品包装物及标识,从事润滑油生产加工、销售,经营额达44700元;同时,在受长春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二道分公司委托生产加工的各种型号的润滑油产品标识上,没有标注合法的公司住所,而是,将公司住所标注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某某大街”。当事人生产、销售伪造厂址产品获利50000元,货值为535000元。

  【点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厂址的违法行为,是多种违法行为案件。工商部门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并没收侵权商品及违法所得。

  开发商向买房者乱收费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购房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代收代缴的名义,向购房客户违法收取抵

  押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网络服务费。而国家相关部门已明确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抵押手续费不得收取;自2002年3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自2010年8月1日起,网络服务收费对象为入网房地产开发企业。截至案发,当事人向该住宅小区购房客户收取抵押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网络服务费合计为607736元。

  【点评】

  当事人行为已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工商部门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医院网站涉嫌虚假宣传

  【案例】

  某医院在其网站上以顶置、滑动图片等方式,宣传该医院是:“中国格林巴利综合征患者康复基地”与“中华慈善总会、中华红十字会、吉林省卫生厅、疾病控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保健协会”等单位是合作伙伴、“格林巴利康复汤,填补医学空白、全国首创神经修复再生疗法,国内第一个真正实现终结脊髓炎顽固反复发作的特效中药”等内容。经多方证实,该院所宣传的均不属实。

  【点评】

  该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构成对其所提供的医疗经营活动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排放不达标 商家属欺诈

  【案例】

  长春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购不同型号的36辆“XX”牌载货汽车,《车辆合格证》上均注明为国IV排放标准汽车。经有关机构鉴定,上述36辆汽车尾气排放不能达到国IV标准要求。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3辆“XX”牌载货汽车,销售金额共计16.78万元。进货金额共计13.08万元,缴纳税金0.6万元,共获利润3.09万元。未售出的33辆汽车货值金额共计140.67万元,上述产品(售出与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57.45万元。

  【点评】

  当事人行为已构成销售以次充好汽车行为。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工商部门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其作出了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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