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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消协2015消费警示电视购物低价诱惑咱得挺住

  • 发布时间:2015-03-09 07:29:26  来源:长春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长春晚报记者 祝微

  近年来,随着电视购物营销方式的变化,电视购物更加日渐风行,但随之而来的消费投诉也日渐增多。2014年长春市各级消协受理因电视购物发生纠纷200多件。

  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有:广告过分夸大产品功效,或采用虚假的演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实际拿到手中的商品与广告宣传不符,在退货中又受限,电视购物广告中没有经销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发现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想投诉难以找到真正的生产经销企业。很多电视购物不提供购物凭证等详细资料,造成消费者投诉无门,维权举证困难。

  看得见摸不着 发生问题举证难

  电视购物节目作为无界的虚拟卖场,消费者经常看到一些影像图片为之冲动,尤其是涉及健康方面信息,让中老年人冲动中招;设置价格诱惑,刺激购买欲望。一些商品的价格虚高,将低值商品经包装高价销售。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的订单,广告语中频繁使用“回报社会,感恩大行动”“限量发售”,宣传做得怦然心动,真诚感动,给消费者一种“赔本赚吆喝”的错觉。如,“为了答谢顾客,给顾客一个成本价、跳楼价”等。由于不是现场交易,商家看得见碰不着,核实信息较难,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维权。

  无购物凭证消费者维权举证困难重重。电视购物企业在广告画面及销售过程中,除了订购电话外,一般都不标注售后服务电话和公司名称和具体地址,甚至在邮寄给客户的包裹上的地址及电话,也没有真实信息,更没有购物凭证,使消费者出现问题进行维权时,也会因无真实名称等无法查找。

  先验收再收件是消费者的权利

  对此,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提醒消费者,在通过电视购物购买某种商品之前,一定要仔细查实商品信息和商家的真实性,防止上当受骗。保存好宣传资料和购货凭证,记住广告宣传的电视频道和播出时间,以备出现问题时有据可查。购买时尽量采取货到付款方式,在收货时一定要做到先验货后付款,如发现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应拒付货款或拒绝收货。对一些高档家具及家电用品要查对标识信息,更要仔细进行查验商品外观是否完好,以及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应该标注的内容,有问题直接退货,以避免遭受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和电视购物关系比较密切的健康商品或服务上,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个人做虚假广告或其它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都要与该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钟萍说,对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邮购等快件,收件人可以先行验收内件再签收,这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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