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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乘机 别因“任性”而违法

  • 发布时间:2015-02-15 17:29:32  来源:中国民航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李暄 通讯员 刘震 郑晓媛

  随着春节的临近,越来越多的旅客踏上了归家返乡之路。在旅途中,我们有可能遇到不愿面对却又不可避免的“小插曲”:航班延误或取消,民航规定带来的不便,旅客之间的摩擦和误会……我们或许会郁闷,或许会憋闷,或许会愤怒,但我们却不能放任自己的任性而违反法律。虽然文明乘机已经是老话题,但近几年乘机的不文明现象却“不断翻新”。在此,记者收集了几种乘机时可能出现的“任性”行为,提醒旅客注意自我约束。

  飞机上打架危害几何

  2014年6月21日,在一架由沈阳飞往乌鲁木齐的飞机上,旅客曹某和张某因上厕所“让路”的问题发生口角。当张某动身取物品时,曹某以为张某要向其攻击,便动手打了张某,致使张某受伤。曹某的行为造成了飞机客舱一片混乱,严重影响了飞行安全,扰乱了公共秩序。飞机降落后,乌鲁木齐机场警方对曹某处以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2015年1月1日19时30分,在三亚飞往武汉的JD5147航班上,男性旅客施某因孙子的脚被女性旅客张某不小心踩到,继而言语不和,对张某大打出手,导致张某眼镜碎裂,面颊部等处均有淤伤。张某同行的丈夫和女儿见状,多次欲上前与其理论,被机组人员和同机旅客制止。根据其违法事实及情节,民航湖北机场公安局依法对施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说法:从小我们就知道,打架这一行为是不对的。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们了解到打架容易转变为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处拘留或者罚款。在地面尚且如此,在飞机上斗殴危害更加严重。

  在飞机上发生肢体冲突不是一件小事。每一架飞机在起飞前,人员配比、货物装载都要经过严格计算,以便尽量让飞机在飞行时保证完美的平衡姿态。一旦飞机上旅客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如果再加上有人劝架,飞机的平衡姿态就会受到影响,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飞机失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扰乱航空器正常秩序,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出门在外,旅客之间难免会相互碰撞,产生小摩擦,但一定要心态平和地去解决问题,而不是一言不合大打出手,切莫因一些小事给自己或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擅自开舱门不知轻重

  今年1月10日,因天气原因,经停昆明的MU2036航班长时间延误。旅客登机后,由于除冰需要,机舱内关闭空调约30分钟,导致空气流通不畅。一位年长女性身体不适,引发旅客不满,与机组人员发生争执。在飞机推离廊桥后,机上旅客突然打开了3个应急舱门逼停了飞机。根据已调查核实的情况,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航站区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煽动旅客的导游李某媛予以治安拘留15日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规定,对违法打开两道应急舱门的周某予以治安拘留15日处罚;同时,对发布虚假信息的李某辉予以训诫。

  2014年1月20日,福州经停武汉飞往重庆的PN6220航班刚在武汉天河机场停机坪上停稳,飞行员发现显示应急舱门开启的报警灯闪烁不止。乘务员赶到应急舱门处,见应急舱门上的防护罩已被拉开,手柄也被扳动过。事后查明,坐在该应急舱门旁的旅客程某以为下机有“捷径”,遂拉开舱门防护罩扳动手柄。综合各方面证据后,机场警方认为程某具有完全责任行为能力,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说法:飞机上设有紧急备用的充气滑梯,紧急情况下打开舱门即可放出滑梯,机舱门关闭时应确保滑梯到达预定位置才能起飞,这种状态被称为滑梯预位。在飞机滑梯未预位时,拉下手柄后应急舱门滑梯不会弹出,但需要全机检查和排除故障;一旦滑梯已经预位,拉下手柄滑梯弹出,就需要机务部门的专业人员收回滑梯。无论何种情况,航空公司都会在时间和金钱上遭受巨大损失。如果旅客在空中擅自打开应急舱门,极可能机毁人亡。

  机场警方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刑法》第117条规定,如果行为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闹机场害人害己

  2014年11月23日,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一对新婚夫妇因不满航班延误耽误蜜月行程而堵住登机口。警方在劝说无效后决定将其带离现场,被激怒的男子谩骂民警,后来突然倒地作发病状;女子则推搡抓挠民警,撕扯民警的领带、警号,后来竟把撕扯下的警号塞进自己内衣拒不交还。最终,两人被处以治安拘留。事后两人均表示后悔。

  2015年2月3日,旅客王某、李某在天津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得知自己的托运行李超出航空公司限制重量,需要补交托运费用,但两人对此并不认可,执意要求值机员为其免费办理托运手续。王某还将自己的托运行李放置在行李传输带上,强行阻止其他旅客办理乘机手续,并与值机员发生纠纷,导致值机柜台关闭。由于两人严重扰乱了机场的公共秩序,天津机场公安分局依法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对李某处以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说法:民用机场作为公共场所,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机场运营秩序正常保证了旅客安全顺利地出入,如果这种秩序受到干扰,就会出现混乱的情况,从而影响其他旅客的正常出行。扰乱机场秩序被视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当旅客扰乱机场秩序时,民警通常会前往现场进行调解或劝说。如果此时旅客拒不执行民警要求,或像上述夫妻一样撒泼耍横,阻拦民警执法,则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将从重处罚。

  扬言爆炸扰乱秩序

  2015年1月4日,旅客郭某准备从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转机前往珠海,因为护照丢失暂时没有找到,处理不够冷静理智,任性地拨打110报警,称自己要炸机场。同时,郭某还2次向安检工作人员扬言要“炸机场”。经检查,郭某身上并没有携带炸药,但其行为已经违反法律,首都机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014年3月17日,杨某搭乘昆航KY8285航班出行。在登机后的例行检查时,杨某谎称自己携带的物品中有炸弹,昆航紧急疏散了机上旅客,对飞机进行了排爆检查,并调用另一架飞机保障航班正常运行。昆航为此额外支付了9720.38元。当年12月31日,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杨某被告赔付昆航直接经济损失9720.38元。

  说法:在2013年5月连续发生多起机场航班“诈弹”事件后,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警方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等形式降格处理。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个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加强指导,特别强调依法从严打击“诈弹”威胁民航安全犯罪。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打击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诈弹”入刑门槛。2014年9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编造发生劫持航空器威胁、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将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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