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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立法授权化解“自授学位”风险

  • 发布时间:2015-02-14 02:31:10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一家之言

  法律问题造成的困境和风险,最终需要通过法律来解决。法律规定了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授予,或许可以通过立法方式来解决“授权”问题。这也算是我国改革的一条相对比较成熟的路径了。

  南方科技大学首届42名学生,有15人被牛津大学、耶鲁大学等名校录取。由于是自授学位,使得这些学生只能到境外深造,而不能在境内高校或科研机构深造,步入社会就业也难以被认可,这是目前自授学位的风险所在。

  而南科大这种自授学位模式,也仅仅“存活”了一届,从2012届学生起,其招生就已纳入计划招生,毕业的学生将授予国家统一承认的文凭。南科大以后的毕业生,似乎都不会再面临这样的困境。但是在学位授予制度改革呼声越来越高的环境下,如何规避自授学位的风险,让更多的学校勇于进行“自授学位”的探索,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基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而自授学位行为,就是没有得到国务院授权便授予学生学位,违反了这一条例。

  法律问题造成的困境和风险,最终需要通过法律来解决。法律规定了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授予,或许可以通过立法方式来解决“授权”问题。这也算是我国改革的一条相对比较成熟的路径了。

  之前在设置经济特区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议案,授权广东、福建两省人大常委会制订所属特区的单行法规,并向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通过立法授权的方式,解决了设置经济特区的法律问题。

  而有关行政审批的改革也是这种路径在推进。2012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调整25项行政审批。时任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级联席会议召集人马馼表示,在一个省的范围内暂时停止实施和调整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是一种改革的试验,可以不修改相关法律,采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的方式。

  要实现自授学位的合法化,并进一步推进学位授予方式的改革,完全也可以采取这种改革路径。高校自授学位也是一种改革的试验,可以不修改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

  这样,既可以有效避免以后一些学校尝试“自授学位”的合法性问题,也能开启我国在学位授予制度的改革,探索经验,总结规律,并在此过程中,实现高校自授学位模式与国家统一授予学位模式之间的竞争,对比两种模式的优劣,推进我国学位授予制度改革。

  □梁鑫(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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