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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8宗矿业权交易三成多有违规违法

  • 发布时间:2015-02-07 00:00:00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昨天,审计署发布“关于2448宗矿业权的审计结果”。2013年至2014年,审计署对山西、内蒙古、河北、河南、黑龙江、安徽、湖南、云南、江西、陕西、甘肃、湖北、海南和重庆等14个省区市部分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审计,重点对2448宗矿业权2004年以来出让交易及矿业权相关资金征管进行核查,发现806宗矿业权出让和交易中存在违法违规事项。地方矿产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欠征矿产资源相关资金200.09亿元,违规使用矿产资源相关资金106.39亿元。

  □违规情况

  逾60亿违规用于工程建设

  审计查出,地方矿产和财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用途使用矿产资源相关资金106.39亿元。其中,地方财政部门和矿产主管部门超出规定用途,用于其他工程建设60.89亿元,用于平衡预算收支36.83亿元、弥补行政经费2.07亿元,用于违规出借6.6亿元。涉及单位包括内蒙古、河南、河北、山西、江西、湖南等地,其中内蒙古违规上榜次数占总数的约一半。

  14地欠征资金超200亿元

  地方矿产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欠征矿产资源相关资金200.09亿元,包括欠征矿业权价款189.98亿元,欠征矿业权价款滞纳金和资金占用费5.21亿元,欠征矿产资源补偿费4.11亿元,欠征矿业权使用费4195.88万元;地方税务机关欠征资源税3687万元。涉及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安徽、河南、河北、黑龙江、重庆、海南、江西、陕西、云南、湖南、甘肃、湖北等。内蒙古6次上榜。

  违规出让收购90宗矿业权

  审计发现,地方矿产主管部门、地勘单位或国有矿业企业违规定价出让转让或收购矿业权及相关股权,涉及90宗矿业权。一方面出让转让或收购矿业权时,未经评估直接定价或先定价后评估逆程序运作,涉及85宗。另一方面,违规操控矿业权及相关公司股权出让转让价格,涉及5宗矿业权,主要手法包括虚增资源储量、漏评伴生资源储量、调整评估参数等,有的实际未按合同约定价格支付转让款。

  违规审批办矿业权716宗

  审计发现地方矿产主管部门违规审批办理矿业权登记,涉及716宗矿业权。违规方式包括超越权限审批或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审批权限制约,批准并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其次是违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申报资料等手续不全的矿业权办理新立、延续或变更登记手续,共389宗,其中山西涉及最多有167宗。最后是以招商引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发展旅游、支持企业发展等名义违规协议出让矿业权。

  □典型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至2012年底,将超过31亿元采矿权价款用作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至2012年底,还将25亿元的采矿权价款用作快速客运铁路项目投资。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财政局2013年将15.7亿元矿产资源专项资金用于机场改扩建、体育中心基本建设等项目支出。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至2012年底,欠征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共61.6亿元。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至2013年底,欠征采矿权价款超过58亿元。

  内蒙古国土资源厅至2012年底,欠征矿业权价款、未按承诺书时间和金额缴纳的采矿权价款滞纳金约为27.7亿元。

  □整改情况

  已整改违法违规金额69亿元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审计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已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在审计过程中就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指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审计结束后,各被审计单位一方面纠正审计指出的违规问题,一方面重视制度建设,出台、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至2014年底,通过追缴、没收违法所得、按原渠道归还资金等措施,整改违法违规问题金额共计69.68亿元,制定完善矿业权及价款税费管理等制度40余项。后续具体整改结果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向社会公告。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再行公告。

  □官方释疑

  制度等因素诱发问题多

  当日,审计署资源环境审计司主要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上述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履职不力和监管不严、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前几年矿产品价格急剧上涨、矿业权市场高度活跃,诱发少数人员违法违纪、进行利益输送的因素。

  据分析,目前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3方面,包括矿业权出让和相关审批制度、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界定标准等相关规定、矿业权审批权限划分标准等还不够完善,有的规定滞后、有的法规不健全;矿业权交易评估的相关准则弹性较大,评估方法、参数的选用缺乏刚性约束;以及矿产资源相关税费制度不尽合理,如矿业权使用费和年度最低勘查投入标准偏低且长期未作调整,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征收结构还不尽合理等。

  为促进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审计建议矿产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深化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全面建立以“招拍挂”为主的市场化出让矿业权制度;完善矿业权评估准则和国有企业收购矿业权审批管理制度,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管,加强对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行为的所得税征管;推进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建立能够引导矿业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定价与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加强矿产资源相关资金管理。

  对于审计署今后将如何逐步加强矿产资源审计,这位负责人称,在今后的审计中,审计部门要进一步突出审计重点,改进审计技术方法,坚决查处矿产资源领域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京华时报记者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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