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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公益诉讼面临诸多难题

  • 发布时间:2015-02-03 21:29:45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付连英  责任编辑:罗伯特

  “浙江省消保委2014年12月30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递交起诉材料,请求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在7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但时至今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仍未作出立案决定,也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在1月27日于北京举行的消协首例公益诉讼研讨会上,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浙江省消保委主任吴国升介绍了国内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案进展情况。有专家表示,浙江消保委这起公益诉讼开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创新之路,但新《消法》修正以来,公益诉讼程序和规则尚未进入到“实战”阶段,法律适用问题和理论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自2011年6月1日起,全国所有动车组列车实行购票实名制。旅客坐火车出站时,需要凭当日火车票才能刷卡出站。如果火车票不慎丢失,工作人员要求必须补票,否则不能出站。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这种情况。

  2014年5月15日,浙江省消保委接到一位消费者的投诉,投诉称:检票、上车抵达火车站,出站检票时发现车票丢失,车站要求消费者补全票后方能出站。此后,浙江省消保委陆续接到多位消费者的投诉,内容均涉及消费者实名购票乘车后不慎遗失车票,但车站方面拒绝消费者凭身份信息查询的要求,要求消费者补票。

  浙江省消保委认为,消费者的实名购票信息在铁路售票信息系统中完全可以核查,铁路运输部门不顾消费者已经购票的事实,要求消费者必须另行购票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铁路运输系消费者出行最重要的方式之一,铁路运输部门的上述侵权行为涉及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浙江省消保委提起公益诉讼,为消费者集体维权。

  研讨会上,专家围绕本案是否符合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浙江消保委是否符合原告资格、铁路客运站依据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处罚类似事件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专家谈道,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规定明确了消协组织公益诉讼主体地位。其次,消协提出停止继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诉请也是适当的。通过公益诉讼方法解决此类问题,易于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另外,一些过时的规章要及时清理。

  据悉,这是目前国内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第一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新《消法》规定了消协组织提起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职责,自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以来,全国消费者都在翘首以盼,期待消协组织能早日提起公益诉讼。截至目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浙江消保委的起诉尚未作出立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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