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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公布的信息不得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 发布时间:2015-02-03 06:29:27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省住建厅解析《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重难点

  1月1日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开始施行。它填补了房屋征收补偿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空白,解决了执法无据、权责不清等问题。

  然而房屋征收补偿关系众多,执行能否到位,事关《条例》成效。为此,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1月30日接受记者采访,分析了条例执行的重点、难点。

  明确“公共利益需要”避免执行中被曲解

  问:《条例》出台,是否意味着行政强拆将成为历史?

  答:是的。在《条例》执行中,首先明确的一点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欺骗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使用暴力,始终在坚决禁止之列。

  问:如何理解“公共利益需要”?执行中如何避免其被故意曲解?

  答:《条例》规定,在确需征收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需要说明所根据的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而这里提到的“公共利益需要”当然有明确定义:一是国防和外交需要;二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需要;四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是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当然在执行中,省上对此也将加大监察力度。

  《条例》极富操作性对货币补偿等给出标准

  问:房屋征收后如何补偿,是关注最多的焦点。如何确保补偿能让老百姓满意?

  答:《条例》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极富操作性——对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给出了明确的标准。对征收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超过过渡期限不足1年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是否发放等“顽疾”,也给出了明确答案。执行中严格按照《条例》落实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条例》中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评估结果、补偿安置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等相关信息,都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漏报、少报等未按规定公布的信息,不得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问:为确保《条例》执行,相关配套工作进展如何?

  答:《条例》执行的关键在于执法者知法、懂法、依法行政。省住建厅多次采取专题法制讲座、集中培训等方式,强化征收工作领导干部和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截至目前,我省共举办相关培训班5期,培训3000余位一线工作人员。

  目前,省住建厅已出台房屋征收规范性流程、房屋征收示范性文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细则等配套政策和规范性文本,也在抓紧制定当中。与此同时,省住建厅将建立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监管系统,将征收项目、被征收人、补偿协议签订、评估机构管理、实物安置、信息公开、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纳入系统统一监管,同时,研究制定《四川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评办法》,强化对各市州房屋征收工作的年度考评。

  □本报记者 熊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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