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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新规

  • 发布时间:2014-11-28 19:53: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黄品璇 王小强 井坤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济南11月28日电 (黄品璇 王小强 井坤)《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确定了山东省住宅房屋拆旧补新的补偿标准,将确保被征收民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而对于因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28日举行的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孟富强介绍说,11月27日,《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孟富强表示,《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征收决定程序,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补偿内容,同时,明确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人,即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并规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由于各种原因,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情况,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钉子户”,对此,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力表示,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分析处理,既要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证公共利益和绝大多数其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他说,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充分、合理征收补偿的权利,以及其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的权利;同时,要严格禁止政府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对于因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力说。

  《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李力说,该补偿标准高于国务院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其目的就是确保被征收民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

  李力说,《条例》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作出授权条款,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从工作实践看,各地住宅房屋最低价格补偿标准一般设定为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的90%。”

  据李力介绍,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来,山东省稳妥有序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发放房屋征收决定1097个,涉及被征收民众29.5万户、房屋建筑面积4500多万平方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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