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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修订退市配套规则

  • 发布时间:2015-01-31 11:29:36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王欣)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退市工作机制,深交所在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退市制度规定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两项退市配套制度进行了修订。

  针对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条件,《重新上市办法》对重新上市申请、受理和审核等环节具体要求进行修订,区分主动退市、强制退市等不同退市情形作出了差异化规定。根据《退市意见》精神,《整理期规定》对深交所退市整理期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明确强制退市必须提供退市整理期制度安排,并完善了退市整理期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此次配套规则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重新上市业务流程,增加了退市整理期业务的可操作性,完善了退市配套工作机制,强化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轮退市制度改革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的原则,进一步丰富了退市内涵,在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证券交易所是实施退市制度的责任主体,深交所将严格按照《退市意见》、《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相关配套规则的规定,切实加大退市制度改革力度,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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