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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协议控制境外上市被“封路”

  • 发布时间:2015-01-30 10:32:55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金证券记者 陈岩

  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启动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管理的改革,也让处于灰色监管地带的VIE制度(协议控制)正式出现在法律条文中。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对《金证券》记者直言,征求意见稿“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不得投资禁止实施目录中列明的领域”的规定,将对原本处于VIE架构的互联网等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封杀”外资VIE

  《金证券》记者注意到,意见稿首次明确协议控制是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意见稿显示,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认定控制某一企业的标准,除了具有股权、董事会股东会控制权外,也包括通过协议或信托方式对该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或技术等施加决定性影响的。

  而一旦被认定为外国投资者,就不能绕过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了,将无法投资禁止实施目录中列明的领域,包括新闻出版、影视制作发行、互联网文化经营、农业等。

  “中国法律原来对外资企业的认定标准是根据股东的国籍,意见稿则改为实际控制人。”游云庭指出,意见稿的这些规定一旦成为法律,将导致由境外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控制的VIE架构企业将无法经营禁止实施目录中列明的领域,而中国境内个人、公司控制的VIE架构企业则可以继续经营。

  在游云庭看来,这些修改对外资控股的互联网行业和影视文化行业而言,无异于重大冲击。比如优酷,经营的是在线视频领域,属于外资禁入的领域,创始人古永锵是中国香港公民,在优酷上市时他的股份超过40%,是典型的实际控制人。由于征求意见稿规定,港澳同胞投资者和华侨在内地投资的,参照适用本法。因此,意见稿的规定如果成为法律,古永锵将面临放弃优酷股权的选择。

  绕道上市走不通

  如果意见稿推动顺利,VIE将走出灰色地带,获得合法身份。届时,阿里巴巴、百度等近300家中概股企业可被认为是中国投资者和内资企业,他们在境内开展业务将面临着比以前更顺畅的环境,比如投资并购和行业准入等。

  自2000年4月,新浪网采用VIE架构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后,国内许多互联网企业都纷纷效仿。据不完全统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上市的200多家中国企业中,使用VIE结构上市的企业超过120家,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网游、软件、教育培训、出版传播、传统能源、金融服务等多个行业,互联网企业则是其中的主力军。此外,以VIE结构接受PE、VC投资的非上市企业更是多达数千家。

  这些VIE结构企业的做法通常是,公司的创始人(管理团队)在维京群岛或是开曼群岛设置一个离岸公司;离岸公司再与VC、PE及其他的股东,共同成立一个公司(通常是开曼)作为上市的主体;上市主体在香港设立一个壳公司,并以壳公司名义设立一个或多个境内全资子公司;最后,境内子公司再与国内运营业务的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从而实现协议控制目的,而非股权控制。

  “当初设计VIE结构,一是绕开外资禁止投资行业的限制,二是规避企业赴境外上市的层层审批。”深圳一位熟悉境外上市的投行人士对《金证券》记者分析指出,上述VIE模式境外上市几乎完全规避了现有商务部、发改委及证监会的相关审批。而按照意见稿内容,如果被认定为内资企业,赴境外上市需经过商务部、外汇管理局、工商局和证监会等多道“关卡”的审批与登记,才能最终实现。

  这意味着,采用VIE架构接受PE、VC投资的公司要想上市,未来麻烦得多。

  回归A股不容易

  “优秀的互联网企业以后再想到境外上市,监管层愿不愿意放行都将是一个问题。”上述投行人士对《金证券》记者直言,“按照监管层的政策意图,是想要留住更多的互联网企业在A股上市。”

  “VIE架构企业在境外上市发行股票,被外国投资者所认购。一旦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投票权比现在的控股股东多的话,就会被认定为外资企业,企业面临无法经营的死局。”游云庭则告诉《金证券》记者,按照意见稿内容,中国公民控制的VIE架构境外上市公司将失去上市基础,许多VIE架构创业公司也将被迫放弃VIE架构。

  而对于创业板降低对互联网企业上市限制,VIE架构回归A股的设想,上述投行人士认为,“以后怎么改现在还不好说。但就目前我知道的情况来看,解除红筹、包括VIE架构回归A股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并不多。数得过来的那几家,也为了摆脱和补偿外资股东而花费巨大,弄得精疲力尽。”

  中投顾问文化行业研究员沈哲彦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如果意见稿最终成行,将反逼VIE架构的互联网企业进入中国资本市场上市。在VIE模式的清理过程中,对于在境外上市的VIE架构互联网企业而言是一次较大利空,一些外资或将退出。而此时国内创业板对这部分企业示好,为其进入降低门槛,这将引导VIE结构互联网公司向中国资本市场涌入。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对新版外国投资法持乐观态度。互联网专家谢文认为,VIE得到法律承认,比审批成本增加要重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亦表示,此前中国法律对协议控制架构(VIE)几乎没有任何明文规定,协议控制架构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政策风险很高。但现在,《外国投资法》对VIE架构给了一个明确说法,法律确定性对于既有投资者和未来投资者都很重要。

  任清还指出,政府下决心扩大开放、放宽外资准入,禁止和限制投资领域有望明显缩窄,这将为VIE问题的解决创造比较好的外部条件。

  什么是协议控制?

  20多年前,中国公司开启了境外上市的旅程。境外注册、在境外上市,但由境内股东实际控制,且主要业务和净利润来自境内的红筹架构逐渐成为主流模式,其中又可细分出股权控制型、资产控制型以及协议控制型等不同红筹架构,演绎了无数精彩故事。

  2000年4月,新浪网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首开互联网企业协议控制模式先例,为此市场也称这种境外上市协议控制(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为“新浪模式”。新浪模式的实质是,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境外壳公司实际控制境内牌照公司,将收入和利润转移到境外壳公司,规避了外资机构不能拥有网络内容服务商牌照的问题,使外资机构得以大量进入原本对其封闭的互联网行业,并控股行业中的龙头企业,此后被大量效仿。

  使用此模式,国内的科技企业能够顺利融资;而境外的投资人,也能间接实现对国内限制或禁止领域企业的投资,并能实现境外的上市。同时,该模式促进了国内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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