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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消协公益诉讼仍未立案

  • 发布时间:2015-01-30 03:29:49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实习生 曹晓晨)作为新《消法》实施后首例消费者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浙江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上诉上海市铁路局一案目前仍未被法院立案。笔者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日前召开的消协受理公益诉讼研讨会上了解到,该案属于民事诉讼法范畴,法院理应在3日内立案。

  去年12月30日,针对购票实名制实施以来,铁路部门仍然要求经正常检票上车后遗失原车票的乘客补购新车票的规定和做法,浙江消保委向上海铁路法院提起消费公益诉讼。这是新《消法》实施后首例消费者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对此,上海铁路局回应称,依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铁运【1997】101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苏号朋表示,《规程》是内部规范性文件,在铁道部合并到运输部门以后,只能作为中国铁路总公司企业内部的管理规范,并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该《规程》曾在2012年1月进行过修订,所以上海铁路局所依据的1997年版《规程》并非最新版。中国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也表示,1997年出台《规程》时纸质车票是铁路乘车惟一凭证,而实名制的实施已将该规程淘汰。

  去年3月新《消法》实施后,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级以上消协组织有了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相比个体诉讼,公益诉讼能覆盖几乎所有相关消费者;同时降低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可以由更专业的人员收集证据,聘请专家律师进行论证,改变了消费者在维权博弈中相对经营者的弱势地位。

  据了解,浙江消保委在今年1月13日和17日两次书面敦促上海铁路法院严格依法按时受理案件,并于1月21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对上海铁路法院进行立案监督。截至目前,将近1个月时间过去,上海铁路法院仍未对浙江消保委的上诉作出任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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