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技术转移中的市场机制作用
- 发布时间:2015-01-21 01:30:55 来源:科技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技术市场专论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推进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其参与技术市场活动的程度直接影响着技术转移的效果,影响着经济的活力,是市场机制是否得到完全发挥的一个重要指征。
陕西省作为我国的科教大省,近五年来技术市场发展迅速,技术交易活动持续活跃,其交易规模无论是从成交技术合同数、成交金额,还是从平均每项技术合同成交金额来看均呈现出不断快速扩大的趋势。
本文基于陕西省技术交易的现状,分析了陕西省技术交易反映出的问题,以此为切入点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陕西省技术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及市场机制作用分析
技术转移过程中,中试环节薄弱,技术到市场存在断档。中试是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关键环节。通过中试对实验室小试成果进行熟化和孵化,可大大降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风险,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但是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在区域层面,中试都面临社会资金投入机制不完善、实验室研发单位参与中试的动力不足、中试基础条件平台薄弱、缺乏相关配套政策优惠等重大问题,使得中试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瓶颈,大量科技成果未能转化为先进生产力。
技术转移过程中,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企业融资渠道单一。目前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大约13000家,99%都是产值5000万以下的中小微企业,中小企业由于缺少信息沟通渠道(相关咨询机构),无法找到适合自身发展和资金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融资渠道集中在银行贷款,成为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的一项制约瓶颈。
技术市场信用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影响技术转移质量。据不完全估计,陕西省技术合同履约率在85%左右,约有15%的合同存在未履约或部分履约的情况。技术交易过程中,常常可能出现两类风险问题:由于技术供需双方信息的非对称性或不确定性会导致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由于技术合同履约情况的不可观察性、不可证实性和违约责任确认的困难性等会导致技术合同约束机制的失灵。
技术转移平台对技术供需双方信息、技术资源的整合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当前的技术转移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的技术信息并未执行统一标准,不完善、不健全,且可信度无人保证,导致技术需求方找不到合适的技术供给方,技术供给方又找不到合适的技术需求方,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受阻的现象普遍存在。
政策法规存在交叉,针对性、系统性不强。目前,我国与技术交易相关的政策法规已经涉及18个门类、400多个条款,然而这些政策法规较为分散、涉及职能部门较多,且存在一些交叉现象。在多项政策均可享受的情况下,由于技术交易主体选择享受相对方便操作的优惠政策,导致某些技术交易政策法规对技术交易主体的激励作用未充分发挥。
促进陕西省技术转移的工作设想
加强中试环节建设,促进中试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针对陕西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优选重大中试项目,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基本思路,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中试专项,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完善技术市场金融服务体系,拓展融资渠道。积极探索种子基金、风险基金、公私合作等面向市场需求的融资渠道,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生命周期各阶段试点不同的融资渠道,完善初创期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改善成长期与稳定期的企业金融服务对接方式,建立全周期、多形式的融资服务体系。
加快技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技术转移质量。加快将技术交易各主体纳入技术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技术交易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收集、整理并通过合适的方式公开技术交易主体的信用评价信息,增加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参与者的整体信心水平,提高技术合同履约率,从而保障和提升技术转移质量。
加强市场机制的引导调节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使企业作为技术成果的最终用户从一开始就参与到科技项目的决策中,发挥主体性作用,从而保证技术成果是符合市场需求的创新技术。
加快建成西部技术转移中心,发挥平台作用。加快建设技术转移西部中心,充分发挥该中心促进技术转移、提升信息交换质量、服务陕西创新型省份建设,以及对接国家、辐射陕西、示范带动西部地区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作用。
优化技术市场相关政策环境,激励技术市场发展。建立健全技术交易政策法规体系,提升现有技术交易政策法规的系统性:将现有的各种政策法规进行合理的区分和整合,尽量避免政策法规的相互交叉,并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技术交易政策法规,加快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技术交易法规体系。
(稿件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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