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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内幕交易不能上演“捉放曹”

  • 发布时间:2015-01-19 02:31:17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公司观察

  在对内幕交易案的查处中,“捉放曹”现象并不少见。其表现一方面是监管的皮鞭高高举起轻轻落下。这其中既有法律条文本身并不严谨的问题,也有执法不严,从轻发落的问题。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日前在证监会例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近年来证监会针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执法工作情况。邓舸介绍,目前,证监会已将涉嫌利用“银润投资”、“圆城黄金”、“爱施德”、“焦作万方”等43家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从事非法交易的林平忠、张鹏、聂平等125名个人和3家机构移交公安机关。

  邓舸同时披露,证监会自2013年下半年开发启用大数据分析系统以来,迄今已调查内幕交易线索375起,立案142起,分别比以往同期增长了21%和33%。

  从上述数字来看,近年来证监会在对内幕交易案的调查立案方面确实加大了力度。

  但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是,一些有高送转预案发布的公司,一些有并购重组预案发布的公司,在其相关的预案发布之前,股价通常都会明显走高,有的甚至还会在消息发布的前一天或几天,股价会大幅拉升甚至涨停。这种现象几乎成了一种常态。就投资常识来说,这种走势的股票没有内幕交易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但令人惊奇的是,这种情况却很少被立案调查。因此就目前证监会调查立案的内幕交易案来说,纵然不能说是冰山一角,但绝对还有更多的内幕交易行为并没有被立案。

  就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来说,仅仅加大对内幕交易案的调查立案力度显然是不够的,最大的问题还在于“捉放曹”。实际上,在查处内幕交易行为的问题上,如果上演“捉放曹”的话,那么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是否调查立案意义都不大,立案反而是对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浪费。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对内幕交易案的查处中,“捉放曹”现象并不少见。其表现一方面是监管的皮鞭高高举起轻轻落下。这其中既有法律条文本身并不严谨的问题,也有执法不严,从轻发落的问题。如最近证监会公布的对新华锦控股股东高管徐东波的内幕交易案的处罚,仅仅只是对当事人徐东波处以5万元罚款。证监会作出的最终认定是,徐东波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且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的悔过态度较好。如此一来,进行内幕交易的徐东波反倒还是一个大好人了。

  另外则是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查处不了了之。尤其是当这类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之后,很多案件因此泥牛入海。据肖钢于2013年8月初在《求是》发文称,证监会近年来每年立案调查110件左右,最终能够顺利作出行政处罚的平均不超过60件;每年平均移送涉刑案件30多件,最终不了了之的超过一半。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捉放曹”现象的普遍存在,因此在严打内幕交易行为的问题上,只是加大调查立案的力度是不够的,关键还是要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惩处力度,杜绝“捉放曹”现象的发生。比如尽快完善法律条文,从法律条文上加大对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而在此之前,坚持对内幕交易行为实行“顶格处罚”。对涉嫌内幕交易者,一律实行市场禁入制度;涉及上市公司高管的,一律作出“认定不合适人选”的处分。此外,设立证券法庭,避免地方保 护主义对司法的干扰,从严执法,让内幕交易者受到应有的惩处。

  □皮海洲(财经评论人)

  新京报漫画/许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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