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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确定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9%

  • 发布时间:2015-01-12 07:29:24  来源:内蒙古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1月11日讯(记者戴宏)自治区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公布全区煤炭资源适用税率的通告》,将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为9%。

  自治区政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有关精神,为保护我区煤炭资源,促进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资源赋存条件、收费(基金)清理、纳税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研究确定了全区煤炭资源税的适用税率。

  据了解,2014年9月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至10%,税率由省(区、市)级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并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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