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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布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

  • 发布时间:2015-01-12 01:29:28  来源:贵阳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自2014年12月1日起,贵州省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5%,通过税率、折算率设置和优惠政策安排,实现规范税制、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的目标。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方案规定,按照清费立税、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缔省以下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重复设置、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费应清理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方案明确,自2014年12月1日起,贵州省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5%。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折算率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确定。

  在税收优惠方面,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在煤炭资源税收入分配,省、市、县三级按4∶1∶5的比例对煤炭资源税收入进行分配。

  (本报记者 樊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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