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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重拳整改保险法人机构设立黄、红牌警告制度

  • 发布时间:2014-12-31 10:09: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人民网北京12月31日电 (张文婷)为加强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分类监管,进一步提高行业公司治理水平,保监会发布《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保监会将对保险法人机构治理水平采用评分制,并根据评分对保险法人机构评级,对整改不力的保险法人机构将实施黄、红牌警告制度。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保险法人机构治理水平的监管评价将采用评分制,分值由机构自评分和监管评分加权得出,记为综合得分,满分100分。其中,机构自评分权重40%,初始分值为0,最高不超过100分;监管评分权重为60%,初始分值为100,最低不小于0分。

  保监会将根据公司治理评分对保险法人机构评级,评级结果分为优质、合格、重点关注、不合格四级。且每季度更新一次公司治理评级结果,必要时可以调整评价周期。

  其中,综合评分大于等于90分,小于等于100分的保险法人机构定级为优质;综合评分大于等于70分,小于90分的保险法人机构定级为合格;综合评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70分的保险法人机构定级为重点关注;综合评分小于60分的保险法人机构定级为不合格。

  而保险法人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将直接被定级为不合格:公司资产存在被挪用或侵占情况;最近三年有主要高管人员因职务经济犯罪问题被双规或司法处理;最近三年存在股东之间严重对立导致公司会议长期不能正常召开情况;经保监会认定存在重大公司治理风险的其他情形。

  保监会将根据评级结果,对保险法人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如,对优质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对一般类公司,可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等其中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重点关注类公司、不合格类公司,保监会将严厉监管。对重点关注类公司,除可采取对一般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采取要求提交改善公司治理的计划,限制股东权利及责令股东转让所持公司股权,限制业务范围及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其中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而对不合格类公司,除可采取对一般类、重点关注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等监管措施。

  另外,保监会还将实行黄、红牌警告制度。即对首次未按监管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保险法人机构,出示黄牌,直接降级为重点关注,并对整改情况持续跟踪;就同一问题经两次监管要求仍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保险法人机构出示红牌,将其直接降级为不合格,并采取相应级别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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