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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开放滞后于产业发展

  • 发布时间:2014-12-28 22:29:39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 聂平香  责任编辑:罗伯特

  加入WTO前,我国已逐步开放金融领域,1999年底,已批准设立了各种经营性外资金融机构191家(不含保险业)。加入WTO后,我国金融服务业在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方式上作出了大范围的开放承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进程明显加快。截止2013年4月底,来自15家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38家外商独资银行(下设271家分行)、2家合资银行(下设3家分行)、1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来自25个国家和地区的72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93家分行;共有外资人寿保险公司26家,占国内人寿保险公司总额的38.2%,外资非人寿公司21家,占国内非人寿保险公司总额33.3%。同时,截至2012年底,我国32家中资银行引进了42家外国战略投资者;我国共有7家外资参股的证券公司,主要以经纪业务的高端客户和投行业务为主。

  基于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开放

  2001年我国加入WTO,对金融领域开放有大量承诺,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需符合谨慎性的要求;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外资独资公司,允许外国寿险公司设立外资占50%的合资公司;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股权不超过49%,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拥有不超过1/3的少数股权。随后,我国签署了9个自由贸易协定,其中除了中国-瑞士的FTA外,在其他8个自贸协定中对金融开放的承诺与WTO保持一致。入世后,随着行业的发展,我国主动扩大对外资金融领域的开放:一是2012年证监会修改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将证券公司外资股比从33%提高到49%,这点在中国-瑞士FTA中有所体现;二是2012年修改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我国开始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法定险种市场—交强险。此外,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CEPA和ECFA以及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贸区中,我国都进一步扩大和深化了金融服务的开放。但是应该看到,CEPA和CEFA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签署的服务业开放承诺,代表的是我国国内不同地区的相互开放,尽管是协议开放,但性质更倾向于自主性开放,仅针对来自香港、澳门和台湾的金融服务者提供的特定开放。同时,上海自贸区仅允许在特定区域内对外资扩大金融开放。因此,CEPA、ECFA以及上海自贸区是我国金融服务在局部范围内的进一步开放,并不影响金融业整体和全局的对外开放。因此,整体而言,我国金融服务的开放是以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开放为基础的,入世十多年来,并没有出现明显的扩大开放和深化开放。

  金融服务开放水平不高

  比较不同服务行业,我国金融领域的开放水平明显偏低。基于Hoekman频度法对我国WTO的开放承诺进行度量的结果显示,在开放承诺的9大服务行业中,金融服务的开放水平仅高于教育服务,而低于其他7大行业。具体看,金融服务的开放度仅为0.63,低于我国服务业的整体开放水平(0.66),尤其是市场准入方面,金融服务的开放度仅为0.31,是所有行业中对外资准入限制最严的,远低于0.55的平均开放水平(见表1)。另外,从OECD发布的全球40个国家18个行业的服务贸易限制指数来看,我国保险和商业银行的指标分别为高达0.50和0.49,高于我国18个行业的平均贸易限制指数0.45。

  与产业发展相比,金融服务开放水平也明显偏低。2005~2013年,金融业增加值在第三产业增加值中平均份额为11.2%,并且产业发展能力不断提升,2013年份额达到12.8%,高于2005年4.7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总额中的平均比重仅为5.4%,并且开放水平没有明显提升,一度还有所下降。因此,我国金融服务对外开放明显滞后于产业发展。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保留了较多限制金融开放的条件。以银行业为例,虽然不少外资银行已在华设立分支行,但大部分外资银行仍以代表处的形式在华开展业务,经营范围有限。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仅占1.93%。外资银行在华经营受到业务和地域限制,有持股比例限制、开设分行的限制和数据要求、业务种类限制、许可程序与要求以及资本和流动性限制(如外债配额限制)等。

  从国际比较看,我国金融服务对外开放程度低。相比其他国家甚至是其他发展中国家,我国在金融领域的开放度都是相对有限的。来自OECD的数据显示,我国保险和商业银行的贸易限制指数高于新兴国家(包括中国、巴西、印度、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和南非六个国家)平均水平0.06和0.05,更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0.29和0.3。因此,我国金融服务业开放面临较大外界压力,尤其是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入世十多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明显提升,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大国,金融业也相应有了巨大的改变,但是我国的金融开放水平依旧停留入世阶段,对外资进入保留了过多限制,这使得我国容易遭到来自国际社会的指责。

  产业国际竞争力是基础

  尽管相比国内其他服务业以及全球其他国家而言,我国金融服务的开放水平较低,但应该看到,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水平决定了我国金融服务的开放水平。2002-2013年,尽管我国包括保险在内的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明显上升,从-0.86升为-0.56,但与其他国家相比,竞争劣势非常突出。从表2可以看到,与美国、德国、英国等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相比,我国明显处于弱势;而与金砖其他三国相比,我国金融的国际贸易竞争力水平也最低。金融在一国的重要性以及目前国际竞争力的弱小使得我国在金融领域的开放一直非常慎重。

  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贸易格局和投资规则出现新调整,国内改革开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攻坚阶段,我国需要通过新一轮的开放尤其是服务业的开放在国际上获取更多的规则制定权,也需要通过新一轮的开放来倒逼国内改革和进一步发展。因此,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在国际竞争力不断上升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地、有选择性地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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