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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艳军:维护投资者权益 信托业发展首当立“信”

  • 发布时间:2014-12-26 08:05: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信托业要通过制度规范、强化内部管理等,真正“以信立市,以信承托”,把服务实体经济落到实处。要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立“规矩”,强化内部管理;有力管控风险

  今年以来,国家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在我国当前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已是第二大金融业态的信托业,凭借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优势,一定程度上可填补传统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空白。信托业可以把社会资金聚集起来,通过产业基金、创业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把资源直接引导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创业企业。去年信托业总资产规模的近八成投向了实体经济。

  目前,信托业资产规模再创新高后增速放缓迹象也很明显,进入追求内涵式增长的转型阶段,这个过程面临诸多挑战。去年监管层提出的完善信托业治理体系的“八项机制”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正逐步夯实行业稳健发展的基础。面对经济环境变化,监管层为信托业指明了债权型信托直接融资工具、设立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并购业务、高附加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等转型方向,以谋求更具内涵的增长,使其做大做强。

  从我国信托业发展看,立“信”之路并不平坦。成立初期,信托业乱象丛生,经过多次清理整顿之后,信托业可以说是推倒重来。野蛮生长过程中,信托业被称为“坏孩子”,随着法规制度的完善,在回归“代客理财”的本源业务上不断前行。信托属于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还可有更大作为,但要通过制度规范、强化内部管理等,真正“以信立市,以信承托”,把服务实体经济落到实处。

  首先,要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虽说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但因为责任不明晰,使得信托项目存在刚性兑付现象,这就需要出台相关制度明确卖者承担哪些责任,怎样的情况下需要兑付,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在执行中有法可依;同时,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特有的功能就是保护信托财产独立性和实现破产隔离,这也需在实践中进一步体现,以更好地获取投资者信任。

  其次,立“规矩”,强化内部管理。不少问题信托项目的通病是信托项目经理尽职调查不严,道听途说者多。下一步就要在信托项目经营团队中,通过分权制衡,减少乃至杜绝类似情况;并对单个信托项目分账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信托财产及收益都有真实原始记录可查,增进信托相关各方信任度。

  再次,有力地管控风险。当前经济面临下行压力,要避免实体经济领域的风险向金融领域扩散,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对信托业来说,就是要构建三层“防护”。信托公司的股东和高管,要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不让信托公司个体风险向行业扩散;虽然从行业层面设立了保障基金,信托业有了“安全网”,但其也只是个工具,维护行业稳定还需要各个信托公司的共同行动;监管层也需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及时发现和计量风险,进一步推动信托业健康稳定发展。

  一个百年企业,往往是一个道义集团,而不是一个单纯的利益集团。企业如此,行业也是如此,对于以“信”为本的信托业则更是如此。一个真正“以信立市,以信承托”的信托业,将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不断创新,在合规经营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更加高效地连接资金端和融资端,实现居民财富的增值、保值与传承,为实体经济输送金融“活水”。(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常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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