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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 突围之路已开启

  • 发布时间:2014-12-22 09:31:30  来源:中国民航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特约记者 程喆

  今年6月,上海试点拿出的司法改革方案获得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确定了“员额制”、“分类管理制度”、“待遇保障制度”等工作方案,意在去行政化、去地方化,让审判的归审判、行政的归行政。

  近日又有新消息传来,岁末年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了一个完美的收尾。截至目前,中央确定的多个试点省市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已全部获得中央政法委批复同意。

  在试点城市中,上海市最早确定了改革实施方案,并在6月6日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与上海自贸区一样,中央也对上海的司法改革试点提出了“可复制、可推广”要求。广东、青海、湖北3省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已在11月中旬获得中央政法委批复同意。

  以上海司法改革试点方案为例,上海将划分司法人员类别,实行员额制,具体而言,就是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分成3类:法官、检察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在上海的方案中,3类人员占队伍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3%、52%和15%,这样就确保了85%的司法人力资源直接投入办案工作。进入9月,作为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已经有200多名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接受任命上岗。此外,上海还将探索建立省级以下法院和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省级统一管理体制。通过对现有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全市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分级任免”的新管理格局。

  对此,《人民日报》称,上海司法改革试点方案对司法人员管理制度的探索,被视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亦被视为司法“去行政化”的重要一步。按照宪法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事实上,由于国家行政化体制的强大渗透力,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往往被视为上下级关系。对此,《青年商旅报》称,就一些拿不准、不好定性的疑难案件,下级法院还形成了向上级法院层层请示、汇报的惯例。经过请示后上下级法院将形成一致意见,这就意味着上诉毫无作用,二审终审制度形同虚设。

  去行政化的核心是将审判权真正交还给法官,减少各种权力意志对法官的干扰。这不仅会剥夺部分人的权力与实惠,更触及了后勤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奶酪”。专家认为,之前法院行政人员所占比例较大,管着法官的人太多,影响了法官在审判中的中心地位。

  在一些地方、一些案件的审理中,存在外来干预较多、审判质量不高,甚至是“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情形。而且集体决定、没有追责机制,也容易制造糊涂账。

  总结来说,上海试点方案着重去行政化、去地方化,让审判权回归审判、行政权回归行政。其积极性在于,谁办案谁负责,将其职责落实到人。同时,上海试点获批的方案细化了办案责任的追究制。对一般的司法文书不再施行科层式的层层签字,一般案件由独任法官全权负责。这意味着审判将更高效、权责也更明晰。行政人员在法院的比重下降,将有效减少外部干扰,使审判之外的其他人员来为审判服务。

  与此同时,新方案将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改革后,法官、检察官主要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中择优选任。上级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主要从下级司法机关中择优遴选。此外,法官、检察官也可以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人才中公开选拔或调任。

  必须看到的是,基于制度性建设的司法改革既要有增量的创新,又要有深层变革,需要突破的难点还有不少。在司法人员结构、运行机制调整背后所进行的是权力调整、利益调整。《人民日报》指出,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重新确定法官、检察官员额,意味着将有一部分不适应办案要求的法官、检察官被分流;建立起适应司法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法官、检察官将有条件延迟领取养老金,意味着司法薪酬体系的全面变革——凡享受法官、检察官待遇的,应当在司法一线办案,则打破原有“官本位”的行政管理模式。所以这项涉及了干部管理体制、公务员体制、财政体制、退休制度的司法改革,如何找到一条突围之路,还需要改革者具备充分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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