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能否推广?
- 发布时间:2014-12-15 02:31:04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非常评
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12月13日成立,并向15名委员颁发了聘书,将全程公开首批检察官、法官遴选过程,接受社会监督,这是全国首个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
遴选委员会破解司法地方化
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来自社会各界,较少考虑行政因素,更能从专业角度进行把关,从而选拔好法官和检察官。
用“千呼万唤始出来”来形容首个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的诞生,可谓一点都不为过。本轮司法改革关键之一就是如何选人、用人,而成立一个中立而高效运行的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则是确保司法机关选好人、用好人的重中之重。上海成立全国首个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在促进司法公正上迈出了有益的探索,值得我们肯定与期待。
成立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有利于破解司法地方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上海的做法就是对四中全会《决定》的落实与探索,有利于摆脱法官、检察官受到地方的干扰,从而确保他们公正办案。
其次,有利于破解司法行政化。引发司法不公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司法的行政化,法官、检察官受到内部行政领导的干扰。而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本身独立于省级司法部门,其委员来自于相关部门的领导和资深的法学专家、业务专家、律师代表。因此,法官、检察官能更加独立公正办案,而不用担心上级领导的脸色,从而确保更加公正办案。
尽管《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规避法律的规定,成为法官、检察官甚至是高级别的法官、检察官。而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来自社会各界,较少考虑行政因素,更能从专业角度进行把关,从而选拔好法官和检察官。
同时要看到,委员会的成立也有助于监督法官、检察官公正司法,促进司法公正。委员会除了遴选功能外,还具有惩戒功能,对法官、检察官严重违纪行为可以提出惩戒意见,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违纪法官、检察官予以公开谴责。那么,对于法官、检察官有违法违纪行为,公民除可以向法院、检察院和相关执法机关提出外,还可以向中立的委员会提出,从而有利于监督法官、检察官办案和日常行为,从而促进他们守纪守法,公正司法。
实践中能多大程度上摆脱司法地方化、行政化,促进司法公正,还需要不断探索和进一步完善制度。例如,委员会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设立法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和检察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承担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的日常工作。这两个办公室与法院、检察院的组织关系必须厘定,不能成为附庸,别让实际效果大为打折。
□杨涛(检察官)
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人员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
主任
●沈国明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主席。
副主任
●陈辐宽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洪基浩 上海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综合干部处处长。
●盛勇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章华 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委员
●叶青 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法学研究所所长。
●关保英 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
●何勤华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
●沈志先 上海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
●张忠良 上海市公务员局副局长。
●陆定芳 上海市纪委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组组长。
●郑成良 上海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术委员会主任。
●单晓光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
●盛雷鸣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
●章武生 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遴选委员会成员有待进一步均衡
在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的专家委员中,代表律师界的仅有1人,其余多为政法学院的校(院长)等,显然还不够均衡。
早在半年前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三份重要的司法体制改革文件,《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即是其一。而根据这份试点方案,一个重要的改革举措,便是成立该委员会。从目前情况看,这一地方司法新机构,不乏在全国推广的潜质。
要看到,上海司法改革具有为全国司法改革探路的性质。纵观之前的司法改革,大都由最高检和最高法开辟“试验田”,分别推出若干改革措施。而上海司法改革则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开方”“操刀”,改革主导层级的提升,意味着最终目标是摆脱地域束缚,作为全国司法机构借鉴或复制的样板。
这一机构的构建迅速但不仓促。作为中国改革“桥头堡”,上海司法改革已先行一步。从2013年开始,上海市便陆续开展了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等试点工作,将宝山、徐汇、闵行区等地的司法机构作为试点单位,并研究制定了相关实施方案,以及16项配套制度,为后续改革作了“预热”。
经过了半年多的酝酿,新成立的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变得更为成熟。审视根据方案出炉的《章程》,规定专家委员数(8名)略多于专门委员(7名),由资深的法学专家、律师代表等法学职业群体组成专家库,以及成立专门办公室等,不难看出制度设计者的用心。
当然,这一新鲜制度亦有不少值得改进之处。比如,专家委员的遴选,章程虽规定从法学专家、业务专家、律师代表中择选,但聘期多长才合适,什么聘任条件才能让公众信服,究竟如何分配名额才能代言所属群体,都是亟待回答的问题。值得推敲的是,在该委员会的专家委员中,代表律师界的仅有1人,其余多为政法学院的校(院长)等,显然还不够均衡。
要确保该委员会有效行使职权,还需打通一些法律关节。关于检察官、法官的遴选、任命和惩戒等,在之前颁布的《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中,就已有明确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该委员会的权力只能是“有限权力”,并不自然包括区县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只有其他法官、检察官的法律职务,才由市两院党组根据该委员会提供建议名单统一提名,并由各级法检“两长”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
就业界和公众的期许而言,遴选(惩戒)委员会应是一个覆盖更广泛、作用更突出的专业机构,由此也决定了,有关立法和后续改革,应在摸石探路的基础上作出调整,从而确保司法权更加健康地运行。
□雨辰(法律学者)
- 股票名称 最新价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