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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违法案件可行政和解

  • 发布时间:2014-12-20 05:29:20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实习记者 董禹含)证监会将首次在证券期货领域先行开展行政和解试点。昨日,证监会公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所谓行政和解,即是对于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违法违规案件,监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与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使其主动交出不当所得甚至付出更高代价,直接用于补偿投资者。

  《实施办法》规定,只有行政相对人涉嫌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才可以适用行政和解程序。行政和解是补充性执法方式,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一律不得适用行政和解。采用行政和解的案件必须是当事人能够交纳行政和解金,投资者受损利益能够得到及时、便捷补偿的案件。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分为申请、受理、行政和解协议的协商、行政和解协议的签订与执行等几个环节。行政相对人自收到证监会送达的案件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后,至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和解申请。监管机构受理和解申请后,不得中止案件调查,坚决防止“以和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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