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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幼师怀孕请假遭辞退 任志强:这还能办幼儿园?

  • 发布时间:2014-12-15 06:4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记者邓浩)据媒体报道,近日,四川成都郫县一家民办幼儿园,因园长怀孕请假而将其辞退。消息引发网上热议,众多网友纷纷对园方做法进行批评,并指其涉嫌违法。也有网友认为,这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实问题,要在根本上加以解决,还需要政府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任志强:这还能办幼儿园

  据《华西都市报》14日报道,今年23岁的谭凤(化名)在郫县团结镇一家民办幼儿园担任园长。11月23日,她被查出怀了身孕。因孕酮过低,医生建议她休息10天。她口头上给幼儿园负责人邓书英请了假。假后准备回来上班时,谭凤却被告知“不用再来上班了”,园方给出的理由是:已经怀孕,不适合做这份工作,让她安心养胎。中国经济网记者浏览网上留言后发现,多数网友反对园方的做法。

  网友“情义无价D”认为,这样的幼儿园不适合育人,“再育人会把德给育没了”。

  前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14日也在微博上质疑道:“这还能办幼儿园?”

  也有网友对园方的做法表示理解。网友“春天的鼓师”称:“如果她不能胜任这份工作,就得辞退!”

  更多网友则对此观点进行反驳,并直指该幼儿园领导的做法已涉嫌违法。

  园方行为已涉嫌违法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文件后了解到,根据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以及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而在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并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也即是说,该幼儿园园方的做法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对此,该幼儿园的负责人邓书英仍然坚持己见:“反正她回来上班是不可能的,看她主动写辞职报告还是园方写辞退书。”

  网友“Tea3000”表示:“好啊,那就赔钱吧!先按工龄赔几个月,然后是从解雇开始到预产期的这几个月工资,最后是从预产期之后十二个月的哺乳期工资!——我老婆她们公司就是这么赔给我老婆的。”

  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副主任、专职律师杜伟认为,如果园方擅自解除合同,谭凤可以直接要求对方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损失。

  观点:相关用人成本应由国家承担

  在园方涉嫌违法的行为面临网上一片指责声的同时,也有网友从另外的角度看待此问题:“这就是残酷的现实”。有观点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此社会问题,还需要政府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网友“德扬Dejan”坦言,这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实问题,事实上,很多用人单位都不喜欢用女孩。

  网友“scorpioseven”补充说:“未婚还算好,已婚未孕找工作时更要命。其实也难怪,现在那么多用人单位或明或暗地拒绝录用女性,很多时候就是被类似这个幼儿园的情况给逼出来的。”

  网友“杭城故事”表示:“这确实是违反《劳动法》的,不过这幼儿园也是悲剧,23岁的园长,刚聘来的吧,就怀孕了……”要想从根本上化解这个两难窘境,除了对于职业女性的法律保障外,还得多考虑考虑用人单位的利益。应该由政府来承担因女性员工怀孕额外增加的用人成本,而不是简单地把责任丢给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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