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推出正当其时
- 发布时间:2014-12-03 22:29:35 来源:国际商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历经21年的长跑,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终于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经济金融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存款保险制度显然已成为一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存款人、投资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方面有重要作用。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民营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创新的日益深化,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为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金融风险奠定坚固的制度保障,而且可以有效完善金融监管机制,推进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服务实体经济的进程。
目前,我国金融改革特别是银行业改革不断深化,尤其是次贷危机发生后,国家加大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对于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依法强制关闭,基本化解了金融体系的风险,金融体系总体得到平稳运行。同时,逐步规范了金融相关法律,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稳定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借鉴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要妥善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存款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职能。存款保险机构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风险处置职能是关键因素。通过对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督,在降低其经营风险的同时,还可以起到协助央行和银监会对金融活动加强监管的作用。存款保险机构以最小化成本和最低风险为目标,并存在一种激励机制和动力机制,有效地了解和控制投保机构的风险情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冒险行为进行约束,最大限度降低存款保险机构的处置成本,从而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保险费率的确定。大多数国家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制定统一的保险费率,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实际上等于当危机发生时,让稳健的银行出资救助脆弱的银行。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为体现公平性的原则,防止和疏导金融体系的风险,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差别保险费率,并根据金融体系实际运行情况对存款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实行差别费率,有必要先对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对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外部环境、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质量、筹资能力、清偿能力、发展前景以及潜在的风险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一套信用评价体系。
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定位和风险管理机制至关重要,并有利于相关监管机构建立协调机制。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需要及时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原则、目标定位、运行机制进行明确规定。另外,也要明确规定对于问题银行的处置措施、赔付比例,实行有序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采取灵活的专业化处置手段,降低金融风险处置成本,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完善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央行、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要对信息披露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包括银行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以及银行经营中兼并、收购等重大事件,并要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完整性,为信息披露提供制度保障。建立金融企业的资信评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可为金融机构在市场上融资定价奠定基础,而且也有助于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建立相应的金融协调处理机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涉及央行、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存款人的利益和职责,牵一发而动全身,存款保险机构的良好运行跟这些机构部门的分工协调密切相关。因此,构建与存款保险制度营运相配套的金融协调机制迫在眉睫。
(摘编自12月2日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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