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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16号文件精神修改《章程》

  • 发布时间:2014-12-01 00:29:4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央16号文件颁发后,全国工商联十大通过的《章程》存在一些与中央16号文件精神不一致的内容,需及时进行修订,以反映党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和工商联工作的理论创新及实践成果,使之在实践中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和完善。2010年,经报中央统战部同意,全国工商联第十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按照中央16号文件精神对《章程》进行修改。12月召开的全国工商联十届四次执委会议对《章程》修改工作小组提交的《章程》修改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授权主席会议征求十大代表的意见。

  2011年1月12日,全国工商联发出关于审议表决《章程》修改草案的函,提请未出席十届四次执委会议的十大代表投票表决。3月11日,十届十三次主席会议对投票结果进行了确认,通过了修改后的《章程》(2011年3月11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一,将“中国工商界组成”修改为“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将关于政府助手的表述由“管理”修改为“管理和服务”,增加了“工商联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将“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修改为“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第三,将“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相统一”修改为“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将工商联的五项职能作用修改为“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将“按照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工作方针”修改为“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

  第五,增加了“把工商联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的目标,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的内容。

  第六,增加了“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和“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的内容。将政治安排推荐工作的对象由“工商界代表人士”修改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将“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放在首位,明确了“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增加了工商联“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内容。

  第七,将“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为“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将企业会员中“港澳台侨投资企业”修改为“港澳投资企业”;将个人会员中“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工商界人士”修改为“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修改为“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乡镇企业协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等工商社团,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将“工商企业的投资者”修改为“私营企业出资人”。

  第八,规定县级(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和各类商会组织为基层组织,删除了“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为地方组织”的内容。将“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及工商业联合会的基层组织”修改为“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将“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修改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公务员队伍”。

  (摘自《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简史(1953-2013)》第十章“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精神工商联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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