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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 发布时间:2014-12-01 00:29:34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上海日前出台了《上海市税务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上海税务系统市、区两级国税、地税局,在应对行政诉讼案件时适用该办法。在本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被告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建议被告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告税务机关认为其负责人有必要出庭应诉以及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等五种情形下,被告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2014年8月,上海某珠宝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和某饰品有限公司分别起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要求撤销该局作出的3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0月9日,3起行政诉讼案件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审理。被告税务机关局领导严峰参加了庭审。此案成为《暂行办法》出台后上海税务系统内第一起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局长沈伟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副局长徐怡群也已作为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沈伟杰表示,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方面,是对司法权的尊重,便于法庭更好地查清事实,依法审理;另一方面,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税务机关负责人在法庭上直接回答、解释行政相对人的问题、疑虑,面对行政相对人的批评,能为争议的有效解决打下良好的基础。

  据介绍,作为上海税务深入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税务机关对涉税争议纠纷不回避、不敷衍,尊重法律权威,让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的积极态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最后,原告3家上海公司向人民法院就3起诉讼案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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