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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管理新模式

  • 发布时间:2014-11-28 22:29:40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财政厅近日共同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宣布,《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办法》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出台,通过合理配置资产、明晰资产处置、完善监督机制等举措,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模式。

  省财政厅副厅长徐宁在发布会上坦言,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面广量大,截至2013年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达9630亿元(不包括机关单位未作价的划拨土地),情况相当复杂。现有的管理制度都是以省财政厅规章形式印发,尤其综合性办法法律效力低,约束力弱,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要求。因此,迫切需要制定省政府规章,增强制度的强制力和执行力,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行。

  据徐宁介绍,《办法》提出了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强调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有利于从体制上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用多寡不均、闲置浪费以及因资产配置不合理导致政府运行成本过高等问题。

  省法制办副主任高建新强调,《办法》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必须按照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严格控制,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并完善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要求对房地产权属实行统一管理,做到“家底”清楚。

  《办法》提出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对可以共用、共享的国有资产组织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调剂、统一处置。徐宁表示,公物仓制度的建立,通用资产实物和专用资产虚拟网络交易平台的搭建,将对建设节约型机关和建立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机制,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徐宁介绍,《办法》着重解决的是资产处置中长期存在的范围不清、公开性不足以及涉密资产处置不规范等问题,如进一步界定资产处置的范围,明确了7种可以处置的资产情形;建立资产处置公开机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出让、置换资产应当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规范涉密资产处置,对电子废弃物等涉密资产,要求统一回收,专业处理。

  同时,《办法》还强化了资产使用。其中,提出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行为加强管理,从严控制,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暗箱操作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并规定国有资产不得向企业和个人出借。

  高建新称,《办法》一方面明确了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5种情形和资产清查的6种情形,为资产管理部门摸清资产状况、确定资产价值和监管资产处置行为提供科学依据,有效防止国有资产在产权变动过程中发生流失;另一方面确立了信息化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库,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实行动态管理,进行资产统计分析。同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的出台,还有效解决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谁来管”的问题,对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责任进行定位,明确了监督管理关系以及相关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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