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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不得出借给企业或个人

  • 发布时间:2014-11-28 07:33:24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27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解读。

  根据《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企业或者个人。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高建新介绍,当前,少数行政事业单位采取不同方式开展创收活动依然存在,其中不少行政事业单位以所有者身份对外出租出借房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收取租金,一些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担保获取收益。为规范操作,预防风险,防止收益流失,《办法》明确,要从严控制此类行为,确需出租、出借或者投资、担保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面广量大,截至去年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达9630亿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让、出售、置换、捐赠、报废等,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省财政厅副厅长徐宁表示,《办法》着重解决的是资产处置中长期存在的范围不清、公开性不足以及涉密资产处置不规范等问题。“一是进一步界定资产处置的范围,明确了七种可以处置的资产情形;二是建立资产处置公开机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出让、置换资产应当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三是规范涉密资产处置,对电子废弃物等涉密资产,要求统一回收,专业处理。”

  《办法》明确提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对可以共用、共享的国有资产组织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调剂、统一处置。徐宁表示,公物仓管理制度的实行,通用资产实物和专用资产虚拟网络交易平台的搭建,对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节约型机关和建立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机制,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都将起到推动作用。

  《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是全国为数不多的以省政府令形式出台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吴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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