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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不成退房需交纳违约金?

  • 发布时间:2014-11-25 11:33:04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11月24日讯(记者 刘阳)购房贷款办不下来,申请退款时,被要求按照个人原因办理,同时需要交纳违约金。24日,市民马女士向本报反映,在凤凰路附近凤凰SOHO购房后,遇到退款纠纷。

  当事人讲述

  2014年3月,马女士在凤凰SOHO选中一套房产,总价约35万元。由于资金有限,她选择贷款购房。“当时工作人员审核了我的个人征信,都没有问题。”马女士称,交齐贷款材料后,在售楼处交了3万元左右首付款,“工作人员让我回去等通知”。

  “一直等到5月,也没等到通知。”马女士称,向工作人员咨询后,对方称需要重新交账户流水,“交上账户流水后,等到7月仍无进展,原先工作人员也调走换人了”。

  8月,马女士接到售楼处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其需要找担保人,“当时我找不到合适的担保人,就想申请退款”。她告诉记者,按照对方要求,需要签署一份主动退房协议,“对方称这是个人原因导致贷款不成功,我还需要额外交纳违约金。”她对此不满。

  24日,开发商山东北城庆和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索姓置业顾问已经转到策划部门,马女士的情况由一位新员工接手。负责人现在都不在。她表示,由于找不到担保人导致无法贷款,属于客户个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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