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税依法理财是实施新预算法的基本保障
- 发布时间:2014-11-25 11:02:03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于2015年1月1日起就要实施了,为了保证新预算法的正确实施,本文论证和提出了依法治税、依法理财是实施新预算法基本理念和基本保障的思路和法治模式,突出了依法治税、依法理财的理念。
所谓依法治税是指按照宪法和财税法律规范的规定,纳税人要依法纳税,政府和征收机关要依法征税。征纳双方都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依法治税最早提出是在1987年6月,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向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的1986年国家决算的报告提出了要真正做到依法治税这个概念,从此以后依法治税以及1992年提出的依法理财概念直接延续到今天。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预算决算中,都一直交替沿用这两个重要的理念及其相适应的措施。同样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决定中也一直得到了认可和有力的推进,并且为广大财税工作者和纳税人所熟悉。
“依法理财”包括维护财政纪律,同违背财政纪律做斗争,如截留、挪用、占用或拖欠财政资金,随意减税、免税、缓征、超配额、吃空晌;它包括维护财政秩序、同不按财政规律办事,违背量入为出的原则,造成财政资金供求矛盾,出现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它包括保障财政增长,反对财政预算欠收、短收、超收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私分公共财物的问题;它包括保障财政预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反对财政支出要么包揽过多效率低下,要么支出不到位、缺位、错位、造成财政分配或公共服务不公或不均衡、人为拉大差距的情况;它包括维护财政预算资金的集中统一,反对大量财政预算资金流于预算之外,挤占国家预算类资金和乱收乱支、虚列收支扰乱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实施,致使财政资金的增长受到限制;它包括建立和健全财政法律规范体系,反对政出多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或借口以“法律”为名,否定财政法律规章制度效力的问题;它包括维护财政工作中的优良传统,反对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沾染享乐糜烂之风,造成财政预算收支严重失衡,财政民生工程和投资项目损失严重,腐败现象横生;还包括反对财政预算税收工作玩勿职守,贪污腐败,走向犯罪。
我国政府公开提出依法理财的命题是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国务院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91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2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强调指出“加强管理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法规,真正做到依法理财,依法征税”。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财政面临的形势,国家确定1992年的财政工作重点是:“围绕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提高效益、深化改革、依法理财、加强管理的方向进行”。从此以后到今天的22年间,依法理财这个基本理念和措施几乎每年经国家权力机关批准的预、决算报告中都讲到了依法理财这个问题。提出和坚持依法理财不仅已有22年的历史,而且得到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管理机关的一贯认可,这在批准的、批转的、通过的有关决定、决议和报告中均可以见到,同时在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从22年的财政预算报告中可以看出,依法理财既是当年完成或超额完成财政预算税收任务的基本经验,也是保证来年执行新预算任务的基本措施。它对推进财税体制不断改革和支持其他部门的改革,以及保障国家交替采用稳健的财政政策或积极的财政政策实施;它对克服各种艰难险阻不断推进财政状况的好转、支持和保障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中高速发展;它对促进和加强“三农”的基础地位、促进和保障新型的工业化城镇化战略,创新驱动战略、科教兴国战略、强军战略等目标的实施;它对在13亿人口中逐步实现劳有所得,学有所教,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等方面,提高和改善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它对在国际事务中通过应用财政法律规范,参与国际权益分配,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建立新型的、合理的国际分配新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我们国家由一穷二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
依法理财大体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一是1992年至2000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二是2001年至2004年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三是2005年至2011年深化税费改革在全国取消农业税巩固和发展科学的财政体系;四是近三年来把“依法理财”与深化财税改革、实施重大的财政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理财”和定向宏观经济调控、增收节支、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反对腐败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理财”与财政战线上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这就是使“依法理财”的深度和广度有了新的发展。
“依法理财”是“中国制造”,是本土资源。“依法理财”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脉相传。“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是实现国家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八项规定”的重要保证。是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内在要求。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举措。是提高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
(作者系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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