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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专业人士可在平潭设会计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14-11-12 09:33:17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记者朱毓松

  本报讯 日前,省政府研究同意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平潭综合实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试行办法》,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0日。今后,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向福建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向福建省财政厅备案。

  据悉,该办法所称的香港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且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澳门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澳门核数师资格和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以上所称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设立或加入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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