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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无例外

  • 发布时间:2014-11-04 01:29:15  来源:辽宁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反垄断法》实施6年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三家执法机构的执法经验更加丰富,执法水平也逐步提高,反垄断执法也没有因企业性质不同而区别对待。三家执法机构处理的案件涵盖各类市场主体,对国企、外企、民企的反垄断执法一视同仁,不针对任何市场主体,更不针对外资或境外企业,没有选择性执法。无论企业性质如何,只要其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就会受到反垄断调查甚至处罚。可见,反垄断执法并没有例外。当前,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期,经济改革的目的之一是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在市场经济完善过程中,《反垄断法》将会发挥更大作用。

  《反垄断法》会更加关注管制行业中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法》不质疑这些企业的垄断地位,但并不豁免其实施的滥用行为,尤其是拒绝交易、指定交易、歧视待遇等行为;《反垄断法》有助于破除地方垄断、清除阻碍市场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出于保护本地行业、企业的目的,经常实施类型多样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比如阻碍商品的跨区域流动、制定歧视性资质要求等,《反垄断法》则有专章规制这些违法行为;《反垄断法》能有力配合管制行业改革。通常管制行业监管者通过限制准入等方式维持行业内企业的垄断,但在放松管制和加强竞争的互动演进中,监管者逐渐退出,转而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维护竞争,从而为行业改革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白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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