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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百余国家出台反垄断法 详解各国反垄断措施

  • 发布时间:2014-09-23 08:3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业文

  反垄断最早起源于美国,核心是政府依照法律法规,采取制裁措施,打击垄断行为,规范市场秩序,鼓励公平竞争。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颁布了反垄断法。时至今日,对垄断踩刹车、开罚单、亮红灯,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市场迅速融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虽然推动了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但也催生了垄断组织,即托拉斯。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建立,成为美国石油业的第一个托拉斯,开始了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士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之苦,也使市场普遍失去了活力,引发了大规模抵制浪潮,招致民怨沸腾。

  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国会于1890年制定出台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即谢尔曼法,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美国最高法院在其裁定中指出:“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至今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后来,美国先后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从而形成较为完备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继美国出台反垄断法之后,世界各国逐渐开始了反垄断的立法和实践。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至第90条是欧共体重要的竞争规则。欧共体理事会1989年还颁布了《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把控制企业合并作为欧共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意大利在19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颁布反垄断法最晚的国家。

  发展中国家在反垄断方面起步较晚,进展缓慢。因为多数国家的主要产业部门和许多产业部门是由国有企业经营的。为了维护国有企业利益,国家实施干预,提高准入门槛,涉及的行业市场环境竞争少,排他性强。直到上世纪80年代后期,受经济全球化浪潮影响,各国经济政策总体导向民营化、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多数行业对外开放,引入竞争机制,各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的步伐才大大加快。

  事实上,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放纵垄断不仅会降低企业生产效率,损害消费者利益,更重要的是会遏制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竞争精神和创新能力,而这种竞争精神和创新能力才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真正动力所在。归根结底,垄断阻碍的是公平竞争,损害的是国家发展。因而,采取各种措施反对垄断,规范市场行为,鼓励公平竞争,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也是各国政府的普遍做法。

  英国: 反应迅速 矩步方行

  

  按照程序,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将对确信涉嫌垄断企业作出行政或经济处罚决定。如果涉案企业不服,可上诉到竞争上诉法庭

  近年来,英国民用天然气价格一涨再涨,而且各大供应商的涨价似乎彼此有沟通,使人怀疑天然气供应市场存有价格垄断之嫌。去年12月,英国政府决定对民用天然气供应商展开调查,目前已进入垄断调查的第二阶段。虽然调查尚未结束,但足可从中管窥英国反垄断的运作程序和具体做法。

  通常来讲,英国启动反垄断调查首先由行业监管部门开始,行业监管部门对涉嫌企业展开初步调查并向竞争与市场管理局上报调查结果,受调查企业确系存有垄断之嫌,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将随之正式启动反垄断调查。在对民用天然气公司调查的案件中,英国政府首先指定天然气和电力市场办公室负责前期调查,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公平交易办公室给予协助。前期调查从去年12月开始,今年3月底,3家机构向政府提交了一份题为《对能源市场竞争状况的联合评估报告》。报告指出,大型能源供应商间的竞争不足,用户对供应商信任不够以及市场准入及扩张存有障碍等。6月27日,天然气和电力市场办公室最终决定向竞争与市场管理局正式提交调查请求。由此,案件调查进入第二阶段。

  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在接到调查请求后立即启动反垄断调查,成立由6名专家组织的调查小组,并对调查程序、范围、进程等作出具体规定。从7月至9月,调查小组展开实地调查取证、征询涉案方及第三方意见等。调查小组随后将召集涉案方、第三方听证及发表相关调查报告等,到明年12月25日前发表最终报告并结束调查。

  按照程序,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将对确信涉嫌垄断企业作出行政或经济处罚决定。如果涉案企业不服,可上诉到竞争上诉法庭。该法庭是一家特殊的司法机构,主要针对有关竞争问题裁决及个人赔偿问题作出判决。对于不服竞争与市场管理局或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决定的案件,由竞争上诉法庭进行程序及裁决内容的复核,并最终作出判决。

  从英国监管部门对民用天然气市场涉嫌垄断的案件调查可以看出,英国的反垄断调查不仅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并且具备完善的机构设置,调查具有相当强的程序性,调查过程环环紧扣,矩步方行的调查方式虽然进程有些缓慢,但这种步步为营的处理办法却增加了调查结果的说服力。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英国政府还有意注重反垄断调查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这起案件中,无论是竞争与市场管理局,还是天然气和电力市场办公室都重视现代互联网传播手段的运用,通过使用高科技提高调查的透明度。两家调查机构不仅在互联网上公布调查的时间、人员安排,调查小组成员的联系方式,定期对外发布调查进程及阶段性的调查结果,而且还通过互联网收集天然气用户的意见,作为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写入最终报告。

  美国:严格执法顺应时变

  9月18日,日本三菱电机公司与日立汽车系统公司的7名现任与原高层管理人员被美国司法当局控以对汽车配件进行价格垄断。这是美国司法部反垄断执法行动的最新一次行动。

  美国司法部发布的声明称,日本三菱电机公司与日立汽车系统公司去年11月承认控诉,并分别被判罚1.9亿美元和1.95亿美元的罚金。这七名犯案的前任与现任高管被控在向福特、通用等美国汽车公司出售汽车配件时涉嫌阴谋操纵价格,触犯了美国的《谢尔曼法》。

  美国司法部称,在2010年发起的针对汽车配件反垄断刑事调查中,28家公司同意支付24亿美元。这份由底特律联邦大陪审团签发的起诉书,将已经进行了4年之久的反垄断调查的受控人员人数增至43人,其中26人已经承认有罪,分别被判处1至2年监禁。《谢尔曼法》规定,违反该法的个人,最高可判罚监禁10年,罚金100万美元;妨碍执法者最高判监禁20年,罚款25万美元。

  《谢尔曼法》是1890年由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对《谢尔曼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目前,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是联邦层面的反垄断主责机构。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又同时存在联邦和州两套法院系统。

  自《谢尔曼法》颁布以来,美国的反垄断制度与实践不断演进和完善。1936年颁布的《罗伯逊-帕特曼法案》对《克莱顿法》第2条进行了修正,主要目的是禁止那些可能会削弱竞争或导致市场垄断的价格歧视。1938年颁布的《惠勒—利法》修改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规定除了不正当竞争方法外,不正当或欺骗性行为也属违法,这一修改的目的是将该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那些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业行为。1950年颁布的《赛勒—凯弗维尔法》和1980年颁布的《反托拉斯诉讼程序改进法》对《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7条作出修正。

  美国司法部官员表示,美国反垄断制度与实践,在保证资本集中带来规模效益的同时,又使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良好生存土壤,为美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在美国100多年的反垄断法律行动中,从洛克菲勒石油公司、美国电报电话公司等老牌行业翘楚到微软、苹果等新兴行业巨擘,都曾出现在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公布的名单中。根据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的统计,去年该部门共发起92项反垄断调查,其中65项涉及并购交易,25项涉及市场竞争限制。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负责起诉的副助理检察长大卫·盖尔范德日前表示,合理可信的证据是确认并购行为是否妨碍竞争的中心问题,其中经济学证据至关重要。为了提高对经济学证据的洞察力,该部门聘用了大约50名获得博士学位的经济学家。

  美国在打击垄断行为上严格执法的同时,也不缺乏较为务实的制度安排。盖尔范德认为,追求诉讼并不是反垄断法律行动的唯一选择。他说,虽然该机构随时准备走上法庭对垄断进行起诉,但是对消费者而言,成功的反垄断执法并非一定要阻止一次并购交易,在许多案例中,该机构可在节省时间和资源的情况下,只是针对一项交易中损及竞争的部分进行诉讼。并且,许多案件可以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通过和解的方式快速解决。

  欧盟:持续加大制裁力度

  近几年来,欧盟委员会不断加大反垄断调查和制裁力度,涉及行业几乎无所不包,不仅有汽车、钢铁、医药和金融等传统行业,也有信息技术、电信网络等新兴产业,像微软、英特尔、苹果、花旗集团、巴克莱银行这样的世界知名企业都曾遭到欧盟的反垄断调查或处罚。

  确保充分竞争是欧盟反垄断法的核心之一。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至第90条是欧共体重要的竞争规则,可以说是欧盟最早的反垄断条例。随着欧洲一体化程度加深,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条例、指令和决定中都制定了相关反垄断规定。总的看来,欧盟反垄断举措主要体现在打破非法卡特尔组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对企业并购实施反垄断审查等方面。

  打破非法卡特尔组织(即多家企业相互串通勾结并秘密达成协议以操控价格或瓜分市场)是欧盟反垄断的主要举措。2013年12月,欧盟就有关金融机构非法联手操纵LIBOR(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欧元区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行为向花旗集团、德意志银行、巴克莱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开出17.1亿欧元的天价罚单。欧盟反垄断监管机构的调查发现,这些银行、经纪人等市场参与者之间存在着非法卡特尔行为,通过操纵基准利率的反竞争协议谋取不公平的额外利润。

  目前,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已经成为欧盟反垄断的利器。欧盟在过去10多年中针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和制裁充分表明了欧盟打击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非法牟利的决心和能力。2013年3月,欧盟宣布,鉴于微软未能遵守2009年反垄断调查后的和解承诺(即向欧洲的操作系统WINDOWS用户提供网络浏览器选择),按照欧盟有关反垄断条例规定对微软处以5.61亿欧元的罚款。这不是欧盟第一次对微软开具巨额罚单。自1998年以来,欧盟对微软发起了多起反垄断调查和罚款:2004年,欧盟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发现微软拒绝提供有关WIN系统的技术资料和在WIN系统中捆绑媒体播放器等非法行为,因此裁定微软必须提供全面的技术资料,充分确保互操作和提供不带媒体播放器的操作系统,并罚款5亿欧元。2005年11月,欧盟认为微软在提供互操作技术资料方面“不合作”,公然对抗2004年的裁决,决定对微软进行每天数百万欧元的附加罚款,至2006年6月追加罚款2.8亿欧元,至2007年10月再追加罚款9亿欧元。2008年1月,欧盟针对微软拒绝提供关于Office suite和.NET Framework的互操作技术资料和在WIN中捆绑IE浏览器再次启动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最终迫使微软于2009年12月与欧盟达成和解,承诺全面提供互操作资料、提供“Choice Screen”供用户选择安装各种浏览器。10多年来,微软虽曾多次就欧盟的反垄断制裁提起上诉,但胜诉的概率很低,最终不得不为自己的垄断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欧盟对微软开出的罚金总额高达20亿欧元。

  韩国: 立法成熟 执法积极

  截至目前,韩国已有170余部法律对特定领域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为实施限制和规范

  韩国的反垄断立法建设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目前已趋于成熟。独立的反垄断执法部门——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设立和发展基本与立法建设同步,积极的执法实践有效地维护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了中小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韩国政府很早就注意到了国内经济中的垄断现象,但第一步带有反垄断意义的法律——《稳定物价和公正交易法》直到1971年才正式出台。进入上世纪80年代,韩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期,财阀依靠强大的经济实力占据了垄断地位,阻碍了市场合理结构的形成和自由竞争的产生。为此,韩国于1980年底公布了《限制垄断及公正交易法》(简称《公正交易法》)。此后该法历经了数十次修订和完善,成为韩国反垄断的基础。随后,韩国又颁布了《防止不正当竞争法》。自此,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别立法,形成了《公正交易法》维护鼓励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维护交易秩序双管齐下的立法结构。截至目前,韩国已有170余部法律对特定领域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为实施限制和规范。

  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是根据《公正交易法》等法律设立的独立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准司法机关,直属国务总理领导。该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对涉及有序竞争、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公正交易的案件进行调查、审议和处理。

  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自成立之后就频频出手,制裁了一批大型跨国企业,有效地维护了韩国国内的市场秩序。2008年6月,公平贸易委员会对英特尔公司处以260亿韩元的罚款。根据调查,英特尔公司向韩国企业提供退税,以阻止相关企业购买其竞争对手AMD公司的芯片。2006年2月,该委员会又对微软公司开出325亿韩元罚单,理由是微软公司的视窗操作系统捆绑视频播放软件和即时通讯软件的行为违反了韩国反垄断法。2009年7月,公正交易委员会宣布,高通公司利用手机芯片技术专利,以变相折扣与回扣等方式控制下游生产商,使该公司自2002年起在韩国的市场占有率一直维持在98%以上,在韩国手机芯片业形成了垄断。为此,高通被处以高达2600亿韩元的罚款。

  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对国内大企业也不手软。2007年公正交易委员会以从事不公平市场交易为由,对现代汽车公司处以230亿韩元罚款。2012年3月,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又认定SK Telecom、KT、 LG U+三家移动运营商和三星电子、泛泰和LG电子三家手机厂商非法操纵手机价格,6家企业共被罚款458亿韩元。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以积极的执法实践有效震慑了超大型企业操纵韩国国内市场的行为,成为打击垄断经营的巨人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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