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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所有 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 发布时间:2014-08-16 08:31:25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关于汽车等行业的反垄断调查持续发酵。

  湖北物价部门对4家宝马经销商开出第一张罚单,此前有消息称,来自奥迪经销商的信源透露厂家罚款初步为18亿元。尽管一汽奥迪公关部相关负责人澄清称尚未接到相关部门对于该事件的处理结果和罚款金额的通知,但参照此前多个行业反垄断案件先例,“天价罚单”已呼之欲出。

  除汽车行业外,有关部门对IT业的调查也在进行中。

  有专家表示,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开始实施,反垄断工作还处在刚刚起步阶段,近年才开始逐渐步入正轨。最近发生的这些反垄断案件,折射出中国反垄断在立法和执法层面的诸多进步,对保障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意义深远。

  调查剑指“排斥、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四大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垄断。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教授接受南方日报采访时对四大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进行了解释。垄断协议,也称为横向的和纵向的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经营者集中,是企业合并和通过股权、资产、合同获取其他经营者控制权的行为;而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黄勇表示,垄断协议的影响最大,对于行业以及消费者产生直击影响。“垄断协议的企业在美国除了罚款,还要面临3倍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此外,还有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而反垄断“反”的是什么?此前有专家做了一个形象的说明,比如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在PC市场的占有率超过百分之九十,本身并不违法,但它若利用该垄断地位做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就属于《反垄断法》要调查的“对象”了。反垄断法并不反“垄断地位”,它反的是损害竞争、限制竞争或不竞争的行为。

  为什么要反垄断?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白沙接受南方日报采访时表示,因为垄断行为涉及的范围很大,与国情民生直接相关。目前,中国反垄断还是在初期阶段。未来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罚款程度也会上升。

  张白沙告诉记者,以前是计划经济,根本不存在垄断一说。进入市场经济后,企业垄断现象开始浮出水面。

  国内反垄断案件比国外复杂

  目前,微软、高通、奥迪等多起反垄断调查也在进行中。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一家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微软之后可能会从系统兼容性、搭售、文件验证等问题的合理性上进行抗辩。从微软之前在美国接受反垄断调查的情况看,证据收集及案件调查过程可能会比较漫长。

  对此,黄勇则认为判断微软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其次,确定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再次,结合其他因素确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最后,对企业实施的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即对微软公司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相关信息没有完全公开造成的兼容性问题、搭售、文件验证等行为进行全面的竞争分析。“对企业是否构成垄断定性分析时,需要运用法律、经济学、相关行业和技术等综合判断。”

  据悉,《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生效以来,曾有一段时间的休眠期。反垄断专家郝俊波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没有执法经验和先例的监管部门而言,过去也很难判定哪些行为违法。6年的时间,从立法到执法,中国反垄断法发生了哪些变化?

  黄勇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只有8章57条,远远不能满足实践中出现的复杂情况。6年来,随着执法过程中问题的积累和经验的丰富,三个部门根据反垄断法相继出台了很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既有实体上也有程序上的。但是,我们需要看到,尽管反垄断法才实施6年,但是我国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定是和世界接轨的,是比较先进的。

  而执法上的变化,黄勇表示中国遇到的问题比国外的情况更加复杂,既有常规的卡特尔案件,又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垄断案件。最近发生一些新的案件,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对于执法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微软的案件,涉及到IT领域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比如高通的案件,涉嫌通讯标准中滥用知识产权,既新颖又复杂。”

  焦点

  如何看待“反垄断是有意针对外企”的疑问?

  黄勇:反垄断法的本质是维护本国的竞争秩序,世界各国反垄断法都是一视同仁地对待不同的市场主体,中国反垄断法也不例外。

  张白沙:这个是一种选择性的评论,而不是选择性的执法。2013年,反垄断调查也处罚了很多央企国企,在执法时不会考虑到国籍分别,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发展。

  “黎明突袭”是否属反垄断国际通用战略?

  黄勇:最近的几起案件,高通、微软、奔驰等都采用了“黎明突袭”,并不是我们国家发明的。国外经常在用,主要是为了保证获取有用的信息,避免对方转移资料。至于何时采用这种方式,执法部门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黎明突袭”在国外多用于卡特尔的案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有时也会用到。

  张白沙:这个在国际上是通用的,反垄断调查小组一般会采用突袭检查,防止对方在第一时间转移或者毁灭证据。因为,一般遭到反垄断调查的公司都是比较大型的公司,安保方面比较森严。历史上,美国有动用过FBI、巴西也有动用警察。

  中国企业如何避免出现垄断行为?

  黄勇:我认为中国企业对国内的行为要合规,避免出现出口卡特尔。虽然根据《反垄断法》企业拥有出口的豁免权,但是依然存在很大的风险,特别是对于一些外向型企业。因为尽管企业行为发生在中国,但出口时可能会受到进口国家的反垄断调查。因此,外向型企业必须重视对国内行为的合规。

  另外,中国企业在国外进行销售、并购、资本整合时,建议聘请当地专业的法律人员进行事先、事中、事后全面的反垄断咨询。

  ●南方日报记者 彭琳 统筹:牛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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