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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法治政府 莫违法创新

  • 发布时间:2014-10-29 09:06:49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创新将为推进政府采购事业不断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但挑战法律红线的创新将把政府采购事业推向一个未知的危险境地。在全国上下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当下,避免违法的创新,确保在法制的轨道上推进各项改革创新尤为重要。

  时下,为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不少地方积极探索实施了一些创新的做法。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部分创新之举却有违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以安徽为例,该省发改委通过文件的形式,确定共建省市合一的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进行重新界定和分配,在由设在省发改委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监管下,实行统一制度规范、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专家资源、统一信用评价、统一监督管理的“六统一”管理模式。此举不仅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对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上的法定监管权限的规定,造成了新的“管采不分”,而且以部门文件改变法律框架内容,缺乏应有的严肃性,直接挑战了法律红线。

  此外,部分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对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了“创新”,提出,对采购代理业务范围不作区分限制规定,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同台竞技、平等竞争。此“创新”出发点虽好,却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规定。

  现在各地出台红头文件,制发管理办法,应当说都有一套规范化的审批程序,而上述违法的创新思路却能通过重重关卡,最终变为现实,的确让人匪夷所思。要说这么多人都不懂法、不了解相关法律条文、没有一点儿异议,肯定说不过去。但犯如此低级的“错误”也是不争的事实。之所以如此,要么是上级指示难以违背,要么是打着创新的旗号而谋取小团体乃至于个人利益……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归根结底是权大于法在这些地方还很有市场。

  近日举行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要遏制以创新之名行违法之实的问题发生,要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以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契机,加强对包括政府采购法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要严格遵守法律,自觉用法律指导、规范工作实践,切实做到思想上畏法、行动上守法,不做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要处理好创新与守法的关系,坚持“凡创新都要于法有据”的观点和“法无授权即禁止”的理念,谨慎用好手中每一份权力,着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指导和促进工作创新。同时对于挑战法律红线的创新之举不能听之任之,要依法查处,及时整改,确保在法制的轨道上推进各项改革创新。(作者单位:湖北省枣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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