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九修护航法治经济 贪污将以情节定罪
- 发布时间:2014-10-28 08:48:56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1999年 刑法修正案(一)
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2005年 刑法修正案(五)
打击信用卡诈骗等金融犯罪
■2006年 刑法修正案(六)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不实、非法转移资产
■2011年 刑法修正案(八)
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
■2014年 刑法修正案(九)
拟取消集资诈骗等9项死刑罪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集资诈骗罪等9项死刑罪名。梳理过去9次刑法修正案发现,基本都可寻觅到中国法治规范市场经济发展的蛛丝马迹。在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中,就明确指出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在随后的8次刑法修正中有6次都涵盖明确涉及经济领域刑法的补充和修订,其中包括打击信用卡金融诈骗、严惩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不实、取消13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等内容。9次刑法修正案背后可以看出中国法治在不断自我修正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清晰逻辑。
六次明确涉及经济领域
早在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中,就明确指出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做出补充修改,而在三年后的宪法修正案(四)中再次明确此次修正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在随后的几次刑法修订中都多次提到了打击信用卡诈骗等金融犯罪,以及涉及证券、期货内幕交易、信息泄露等犯罪的惩治,也对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逃税漏税方面的法律规定做进一步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处处长雷建斌曾在一次法律交流会上表示,在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通过以后,国家开始着手《刑法修正案(七)》的起草工作,当时主要研究的问题都与社会经济实际发展密不可分。
第一个是税收犯罪。税收犯罪计算“数额加比例”存在一定的漏洞,另一个是发现实践中偷税行为非常普遍。比如修正的第五条是关于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这实际是针对地下钱庄所规定的。金融危机之前,地下钱庄炒得比较厉害,传统的是地下钱庄做什么行为就按什么罪名来打击,但出现了大量的境内划转资金,实际上是一种洗钱行为,按照之前的既有罪名难以追究。
历次修正紧跟形势
总体而言,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变化与国情的变化紧密相关。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刑法历次“升级”的思路大抵如下:
首次修正案出台时正值中国入世阶段,市场交易和经济活跃度都有着明显的变化,所以修正侧重于维护投资和市场交易秩序;第二次修正正值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提速时期,社会对用地需求明显增加,非法占用农地问题严重,因此本次修正关注了粮食安全和保护耕地;第三次修正恰逢我国恐怖活动日益暴露,修正内容便侧重国家安全相关条款;第四次修正内容比较分散,主要包括对市场秩序、劳动力市场规范的补充和对人权的保护方面。
2005年和2006年,刑法修正案(五)、(六)相继出台,主要内容都围绕保护市场及金融秩序。从2005年起,我国消费者消费习惯逐步改变,信用卡使用大规模普及,信用犯罪也出现明显增加,因此第五次修正主要围绕维护金融秩序相关条款,侧重于规范信用卡使用、防止信用卡犯罪领域的金融犯罪方面;第六次正值我国市场交易行为越来越多样、经济活跃度越来越高,尤其是民企愈发壮大阶段,因此修正再次围绕维护市场、金融秩序相关条款,偏向侧重民企的相关内容。
曾经参加过第七次和第八次刑法修正案修订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苏明月表示,这两次刑法修正案和民生的联系非常紧密,民众的关注点在哪儿,修正的关注点就在哪儿。具体而言,第七次修正正值互联网和电信大发展,因此就特别关注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而2011年出台第八次修正时,因为当时发生了几起影响较大的醉驾事故,所以特别增加了醉驾入刑,对公共安全领域条款进一步增改。
贪污将以情节定罪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在审议修改刑法。此次修法回应当下中国社会各界的反腐关切,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针对受贿者,拟议中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或将取消单纯以具体数额作为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更加注重其社会危害性。而对于那些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贪腐人更保留死刑处罚。
因贪污受贿移送司法机关的官员是如何定罪量刑的?按照现行刑法,贪污受贿犯罪有5000元以下、5000-5万元、5万-10万元、10万元以上四档定罪量刑标准。而根据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或将取消具体数额,更加注重社会危害性。之所以做出这样的修改,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专家洪道德看来,量刑数额规定过死,会导致司法机关难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调整标准。同时,单纯考虑数额也难以全面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报告时说:“拟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洪道德表示,此次刑法修改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更看中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比如说,已经被判处死刑的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他受贿数额是600万元,但有不少受贿上亿的都没有被判处死刑。因为郑筱萸任药监局局长时,对药品批号不严格掌握,导致很多假冒伪劣药品流向社会,危害性极大。” (记者 闫文亮 蒋梦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