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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金分配如何认定贡献大小

  • 发布时间:2014-10-20 02:31:00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议论风生

  警方通过“悬赏”来征集犯罪线索,可以大大降低执法成本,但如果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规范,引发悬赏金“打折”争议,也许会让相关部门显得“言而无信”。

  据媒体报道,黑龙江延寿县越狱案举报人之一的延寿县新胜村村民老李(化名),因为拿到手的悬赏金只有5万,觉得公安机关承诺的15万被“打折”了。据当地政府部门介绍,奖金已下发,除警察之外对抓捕有贡献人员,应该分到了奖励。而青川乡乡政府丁书记表示“在抓捕越狱逃犯王大民过程中,武装部部长和一副乡长也有功劳,但并不清楚他们是否分到了奖金”。

  据介绍,15万元奖金,除了老李的5万元,“7.5万元被分给了抓王大民的有关人员,2.5万元给了同村村民刘辉”。这意味着,针对举报王大民的总共15万悬赏奖金,当地公安机关确已兑现,并不存在“打折”。老李所质疑的其实主要是:为什么自己仅仅只分得5万元?

  老李的这种质疑也可以理解。依据此前公安机关的悬赏令:“对提供重要线索或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群众,每抓获一人将给予15万元的奖励”。王大民当初被成功抓获,老李确实提供了关键性线索。

  不难看出,之所以会出现悬赏金分配争议,关键还在于,此前公安机关的悬赏令内容笼统,其中许多细节问题,都没有充分厘清。比如,15万元的奖金在“提供线索”和“直接抓获”之间应该如何分配、依据什么标准分配?如何认定悬赏令中所说的“重要线索”,当出现多个举报线索时,奖金又如何分配?像“武装部部长、副乡长”这样的政府公职人员,即便在抓获逃犯中“有功劳”,是否有权参与奖金分配?所有这些细节,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准谱”,就会引发奖金分配争议。

  这种悬赏奖金分配争议,其实并不罕见。政府发布悬赏令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程序;悬赏兑现又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条件、标准;如果相关部门拒绝按承诺兑现悬赏,应当如何追责,目前都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

  通过“悬赏”来征集犯罪线索,可以降低执法成本,也能调动民众举报热情。但如果由于缺乏制度规范,引发这样的争议,对于举报人来说,也许是直接的经济利益损失,也许会让相关部门显得“言而无信”,挫伤民众的举报热情。

  □张贵峰(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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