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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变味”的中间业务收入

  • 发布时间:2014-10-17 19:32:14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国际上银行业较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中间业务收入,我国部分商业银行为了尽快与国际接轨,或完成上级经营转型考核任务,采用以贷收费、浮利分费、息转费、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等各种手段增加中间业务收入,造成中间业务收入核算的极度混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一是直接将融资性利息收入转为手续费收入。商业银行在开展海外同业代付、同业代付等新型创新融资业务过程中,将从融资人处收取的利息和支付给代付行的利息在往来中核算、收支差额直接计入中间业务收入,虚增中间业务收入。在经办信用卡业务时,将持卡客户进行刷卡消费、按透支金额和时间计算的资金使用权收入计入中间业务收入核算,虚增中间业务收入。

  二是在委托理财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或信贷产品过程中,向融资单位私自收取费用。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标的没有明确到具体单位。在办理具体理财资金投资委托贷款、债权类信托计划时,又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相关合同协议外与融资方单独签订协议,收取融资费用,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三是收费协议要素不全、未提供实质性服务,变相以贷收费。银行与客户签订的部分投融资顾问、高端财务顾问业务服务协议没有协议签订具体时间,未规定提供服务的期限,提供的服务方案缺乏针对性,内容标准化、格式化,亦未提供后续服务。银行提供的服务以电话咨询以及上门咨询为主,没有建立服务标准和服务体系,服务内容不能充分体现收费价值,实际上均为以贷款或融资为条件所收取的附加费用。

  四是根据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银行根据当年实际情况,与需要完成年度经营指标进行对比,将各项顾问等中间业务用来调剂平衡,采用弹性的中间业务合同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

  (大连专员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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