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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条款尚需细化

  • 发布时间:2014-10-10 13:29:26  来源:今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王绍芳)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迄今已经施行一年了,市消费者协会近日对一年来接到的相关投诉进行了盘点,发现汽车“三包”规定直接解决了两大维权难题,但是个别条款尚需细化和改进。

  自2013年10月1日汽车“三包”实施至今,市消协共受理有关汽车咨询投诉电话近400件,其中涉及汽车“三包”内容的汽车咨询113件;涉及汽车“三包”内容投诉32件(汽车售前服务18件,汽车售后服务14件)。市消协表示,汽车“三包”出台弥补了汽车消费维权无法可依的尴尬和空白,从受理汽车投诉对比来看,最直接地解决了两个维权难题:一是同一部件多次维修,无法修复的问题;二是汽车退换货标准明确,方便调解。比如,以前持续多次修复同一故障,4S店一直给予维修但不提供其他解决办法,消费者就很无奈;家用汽车“三包”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但同时发现,汽车“三包”的个别规定不能切实解决消费者的维权问题,甚至成为车企推诿的理由。比如第二十条第三款,各系统中的主要部件是什么,什么情况属于质量问题需要更换,无标准。消协人士举例称,减震器漏油和渗油,是否有区别,商家称,渗油不是质量问题,漏油才算质量问题。另外,消协人士表示,在帮助消费者维权时发现汽车“三包”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车企的相关说明材料之间有矛盾之处。如汽车“三包”的退换货标准低于新《消法》的规定。在汽车“三包”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才能提出退换货。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这两个退换货标准是不一致的。此外,一些厂商强制把汽车保养维修、原厂配件等和“三包”权利捆绑在一起,强制搭售汽车装饰品或指定店内购买保险,超出了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违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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