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 治污有新标
- 发布时间:2014-09-25 07:33:46 来源:浙江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我省出台了《浙江省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据了解,本办法适用于年生猪存栏50头以上的养殖场(其中规模养殖场是指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其他畜禽按猪当量折算)。
在治理要求方面,养殖场必须实现“两分离”、“三配套”的基本设施配备要求,通过肥水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等途径进行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且保证去向可靠;畜禽粪污还田用作农作物肥料的,须经无害化处理;有稳定且匹配的农田、园地、林地等消纳地,具体消纳配置参数需结合各地耕(林)地土壤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等确定。
种植业消纳基地配套建设或购置田间储存池、沼液运输车、输送管道、浇灌设施等设施设备,其中,田间储存池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养殖场排放沼液(含粪肥)的总量(最大间隔时间由各地依据当地情况制定),必须满足耕(林)地消纳需求并运行正常;不能自行消纳的,粪肥处理利用涉及养殖、种植不同主体或其他加工服务组织进行委托综合利用的(如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沼液配送服务等),必须签订消纳对接协议或委托处理利用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在生化或工业净化达标处理方面,配套有效的预处理或深度处理设施、设置标准的废水排放口,设置检查井。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在线监测设施。在养殖废气、其他固废处置方面,办法规定要妥善处理利用沼气,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养殖场应当建立控制恶臭的相关制度与措施,及时处理病死畜禽尸体。
- 股票名称 最新价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