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我中心对下列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已经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布吉登记科(地址:龙岗区布吉街道吉政路19号),逾期我中心将核准登记,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公告单位: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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