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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将呈新常态

  • 发布时间:2014-09-17 21:29:40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程亚丽  责任编辑:罗伯特

  从2013年到现在,我国反垄断执法“风起云涌”,尤其是近期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三家执法机构对一系列案件进行了审查和调查,连续的大力度动作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几年的“隐忍”之后开始发力。

  近日,“当前垄断案件发展趋势与执法情况解析”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由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席俞晓松主持。参会人员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部门正在执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执法能力和司法专业性得到了一致好评。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不具有选择性,未来反垄断调查的“新常态”中,所有类型的企业都应该更加警醒。

  中国反垄断执法走向成熟

  业内人士一致认为,自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也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渐成长的过程。“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前四年相对平静,2013年以后执法力度日益加大,在市场上掀起了执法的小高潮。”谈及我国反垄断案件的发展趋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崔书锋博士后如是说,“其实,这个发力只是个开始,查处案件的数量和处罚的力度都比较保守,未来可能会有处罚力度更大的案件出现。”

  崔书锋认为,未来我国对垄断案件的调查将会成为一种新常态。“当前我国市场上存在着大大小小的垄断非常多,查处的案件只是涉嫌违法案件的一小部分,大量的涉嫌违法案件尚未被发现和查处。”

  崔书锋同时指出,与当前反垄断处罚的力度相比,未来如果发现违法时间长、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案件,不排除出现10%上限处罚的可能。“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可能真的要落下来。”崔书锋说,“因为《反垄断法》的目的不仅仅是要求终止当前的违法行为,而是要威慑企业永远不能再进行垄断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戴龙指出,在垄断协议方面,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更为重视纵向垄断协议的执法。“发达国家在这个领域的相关制度比较健全,企业行为不至于严重越界。而中国长期缺乏相应的制度建设,导致一些大型零售商对下游供应商的剥削、压榨、限制竞争非常普遍。”戴龙说。

  反垄断执法没有选择性

  参会人员一致指出,中国的反垄断执法不具有选择性。不仅是外资企业垄断行为会受到调查和处罚,中国本土企业也要因当前的形势而警醒。“事实上过去我们在牛奶行业、酒行业的调查都有不少国企涉及。”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会长王成安指出,“只是当前的情况下处罚外企涉及的案值较大,因此受到关注较多。中国政府只要以事实为根据进行执法,都会得到历史的检验。”

  业内人士也建议,无论什么类型的企业,都应该积极应对中国反垄断新常态的到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不能满足于事后去替企业客户收拾乱局,而应该把工作做在事前,要让企业懂得中国的《反垄断法》,按法律做事。一旦出现问题,也要运用反垄断规定的合理分析原则,积极提起抗辩、申诉或行政诉讼,替企业维护权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指出。

  戴龙补充道,今后我国反垄断执法除行政执法之外,民事执法也应当起到重要的作用。“民事执法对于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或企业来说更具有寻求救济和补偿的意义。”戴龙说,“在美国,很多反垄断案件是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的。“《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对良好的竞争环境的维护,所以它的作用不是简单的商品降价,而是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盛杰民总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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