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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履职指引难治独董不独

  • 发布时间:2014-09-15 01:50:15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皮海洲(财经评论员)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自2001年推行独董制度以来首个针对独董履职的制度性文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终于在9月12日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正式发布。在“独董不独”问题受到广泛质疑以及中组部大力清理“官员独董”的背景下,“独董履职指引”的出台令人关注。

  但要医治“独董不独”,光靠这份文件显然不够。因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从根本上完善独董制度,进一步修改《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而这其中最基本的是要解决三大问题。

  首先是要剥夺大股东决定独董人选的权利。因为在大股东决定独董人选与命运的情况下,独董也就很难真正独立起来。独董要想在上市公司里混下去,只能看大股东脸色行事。所以要让独董独起来,就必须剥夺大股东对独董人选的决定权,将独董人选改由专业的独董协会委派,独董的培训、考核与任免工作都由专业的独立董事协会来负责。

  其次是实行职业独董制度,将独董工作作为一项专门的管理职业。比如规定独董每月到上市公司上班的时间不少于一周,每位独董最多只能到3家上市公司就职,同时规定独董的年龄最高不超过65岁,以此确保独董有足够的精力与时间来熟悉与掌握上市公司的情况,认真履行独董的职责。而目前实行的兼职独董制度本身就是对独董工作的不重视,而在一人多职且年龄又偏大的情况下,独董自然无暇履行独董职责,最终只能充当“花瓶独董”。

  此外就是赋予独董以足够大的权力,使独董对上市公司的有关事务拥有一票否决权,这其中包括对董事长与公司高管的弹劾权。只有大权在握,独董的工作才会受到重视,独董提出来的相关问题,上市公司才会尽可能地予以解决,这样独董制度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否则,像现在这种近似于“福利制度”的独董制度,还不如取消为好,“独董履职指引”最终也难免成为一种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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