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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哪些“福利”可以理直气壮地拿

  • 发布时间:2014-09-12 19:32:34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疑问:福利到底是什么

  中秋节当天,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了177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其中多件违规发放职工福利案件引人注目:既有党政机关发放实物月饼,更存在月饼券、购物券及公款旅游等多种“隐性待遇”。

  既然享受月饼券、购物券及公款旅游这些以前多是“常规”项目的福利属于违规,那么,福利的真正定义是什么?哪些福利可以享受?哪些福利属于违规呢?

  按照国税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现有福利费通常指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涵盖了各类企业的发实物及购物卡的行为。一些事业单位也参照上述做法。

  对于很多人来说,在工资之外收到福利的心理感受是很愉快的。不过,福利真的属于工资外收入吗?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复旦大学会计系主任李若山介绍,我国从财会准则、税务条例到工会法规,对职工福利费列支、报销及入账均有明确规范。

  具体来说,2007年前,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可按照职工薪酬总额的14%计提一笔福利费,2007年起实施的新会计准则规定,福利费需视为薪酬的一部分,应按规定据实开支及纳税。

  专家称,由于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这一会计科目,非国有企业也需向股东负责,受到会计准则约束。“新规取消了按标准提取,要求准确核算、单独设账,就是为了约束开支,避免绕过国家、股东监管变相取酬。”李若山说。根据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财务通则》第46条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一是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二是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三是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四是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五是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此外,“超额”的福利费还须按规定纳税。全国税务机关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相关人员介绍,根据规定,福利费不超出工资薪酬总额14%的部分可税前列支,超出部分还应纳税。

  既然有这么多规定,为什么长期以来很多人都认为福利是正当收入呢?复旦大学企业研究所所长张晖明说,计划经济历史上,我国企业普遍实行低工资制,多种福利是与薪酬并行的分配制度。比如防暑降温费、工会福利费,还列入规章保障用途,难以“一刀切”。

  不过,虽然早在几年前我国就明文规定福利的发放范围,但记者调查发现,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事业单位巧立多种名目,让福利涵盖内容远超规定。

  中部某大型国有上市公司总会计师透露,仅该企业的福利费就可列出7大类:节假日津贴、职工体检培训、企业年金类计划、差旅通讯补助、下属医院开支、产品优惠体验、工会活动,一家企业就有几十种……

  趋势:重塑阳光下的分配

  专家认为,对于福利费现象,应加强会计法规和审计规范的落实力度:如果是借公款慷股东、国家之慨滥发,就是要作为反腐对象打击;合法合规发放,也须经过许可程序及采购入账规范,视为薪酬依法纳税。

  “更重要的是,隐性的福利要公开化、显性化,才能被有效监管。”中国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认为,福利争议的核心是利益分配能否“阳光化”。要消除的是特权性的福利,要规范的是不透明的福利,符合弱势职工权益的扶持性分配要更重社会统筹。

  事实上,福利费过渡到显性现金薪酬是大势所趋。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显示,仅央企福利费支出水平不一,福利费高可占工资总额20%-30%,低则不足每年百元。福利费支付不合理,无疑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已明确,要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行为。财政部也要求,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严控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低价或免费使用。

  李若山建议,改革职工福利费,一是要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加快货币化改革堵住采购腐败。二是逐步规范混杂于福利费中的业务支出,加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报销管理。三是注意福利再分配中的均等化。“从过去以企业为主办福利、自定福利水平的计划经济时代,逐步向社会福利水平的均等化过渡。”

  摘自《新华每日电讯》,作者杜放、杨毅沉、何宗渝,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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