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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无障碍”呼唤体系“精耕”

  • 发布时间:2014-09-11 01:30:42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张佳星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提出:“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

  承载着知识与技术的劳动,凝集在形式多样的科技成果中。它们的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转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追溯源头,科技成果有的源自企业,与市场有着与生俱来的“零度贴合”,似“草根”般接地气——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前一年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转化情况的跟踪调查结果显示企业实施率接近100%。然而,企业的逐利性将这类科技成果囿于个体视角。

  由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以科学知识储备、产业战略布局、行业技术补缺为第一使命,则更像诞生于“殿堂”,由于先天不以盈利为第一目的,其转化动力疲弱。

  如何各展所长、互补不足,让科技创新能力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劲推动力,让科技成果的产生、完善、应用、再完善、再实践的发展升级过程如流水般活跃、激扬、畅达不受阻滞?

  眼望国际:探析前车之鉴

  前不久,我国驻美使馆科技处在一份名为《美国科技成果转化指标体系对我国的启示》(以下简称“启示”)的报告中回顾了美国现行促进技术转化的法律体系与政策机制的形成过程,展示了一份年鉴式的线路图。

  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与我国现阶段类似,为保证成果“公共性”,美国联邦政府拥有专利所有权,导致研究机构进行后续技术转化意愿不足,出现了“谁都拥有,谁都不用”的状态,彼时美国的专利实施量占比不到5%。

  与其绑着公共性“捂新成旧”,不如放开来“推陈出新”。1980年美国开始实施的《拜杜法案》,授予承担国家科研计划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以科研成果的专利所有权,鼓励其与企业合作。这将“殿堂成果”推出了第一道门。

  目前而言,我国的“殿堂之门”还半开半掩着,由于没有明确法规,成果转化的步态只能是“欲迈还止”。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在他《关于尽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切实保障发明人合法权益的建议》中指出,国有资产管理中将技术类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采用统一标准对待,没有注意到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区别。目前,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在对外投资和发展中遇到制度性梗阻,国有资产管理审批程序显得过于繁杂,成了成果转化的“绊脚石”。

  这块“绊脚石”的存在已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关注中,并正在酝酿撤除——

  今年年初公布的由科技部起草并报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首次承认科研机构、高校的科技成果处置权——新增第十条中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其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投资。”

  7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选择部分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为期一年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允许试点单位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更多激励对科技成果创造作出重要贡献的机构和人员。

  试在地方:星火四起之势

  据“启示”的梳理,为成果处置权放行后,1986年—1996年间,美国通过一系列法案和行政命令,使得技术转化成为高校院所的应尽之责,并细化政策,明确机构形成、分成奖励机制等,进而形成了整套的法律与政策机制,为“推出门”的成果铺设了引导之路。

  我国则不同,上未动而下先行。市场的呼唤和“先行先试”的许可给了地方探索的土壤。这使得在全国性大环境未及形成前,各地便可因地制宜、因势利导,迅速作出反应,不仅应需而动,也为全局走向自发地形成了“试点”。

  2011年,中关村实施“1+6”先行先试,推进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改革,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可由本单位自行处置,开展完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随后,上海张江、武汉东湖也分别推出了先行先试的改革措施。

  相关报道显示,“绷不住”的成果转化趋势被进一步“松绑”,各地陆续出台条例和意见,规定收益分配、明确高校院所职责、健全管理体系——

  2013年11月,天津市印发《天津市支持科研院所创新发展实施意见》,鼓励创办企业、并规定职务发明所得收益最高将有95%可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团队。

  2014年1月,俗称“京校十条”的《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发布,规定高校可自主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审批,转化所获收益中不少于70%的比例可用于奖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

  2014年3月,《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正式发布实施,首次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获得至少20%的专利转让、许可使用费用的净收入。

  2014年4月8日,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意见》。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团队所有,允许高校及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共享科技成果所有权。

  2014年9月2日,四川省政府印发《支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条政策》,鼓励在川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单位批准后到成都高新区自主创业,在3—5年内保留其身份和职称,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鼓励在川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成都高新区落地转化,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新机制,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

  “走得人多了便成了路”。近一年来,各地的探索与尝试以星火燎原之势渐起。

  需要自省的是,“‘势’欲为何”人们不得而知,“摸着石头过河”需要一套科学、全面、综合的评估体系为“纲”、为“标尺”、为“参照”,它不仅可以防微杜渐、偏航矫正,还能从大局上推动政策的制定,最终促进国家创新能力的提高。

  据此,“启示”中对美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全面研究分析后,强调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科技成果转化指标体系至关重要,“指标体系应符合市场机制重点关注专利的披露、申请、授予、转让、许可及股权收入环节;结合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基础数据要准确全面;重视学界研究成果;关注长期影响。”它将使得对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效果的评估有可倚、反馈有可据、歧路有可警。

  根植市场:大潮召唤之响

  “美国一项研究表明,通过技术转移,企业的平均收益为55%,而通过自行研究开发,企业的平均收益仅为22%。”科技部火炬中心技术市场发展咨询专家林耕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借“智”于高校院所,更有利于企业成长。

  在北京,由于引进了一项未被完全产业化的技术——高含固污泥厌氧消化技术与沼气净化技术,桑德集团2009年击败法日韩等国中标沙特阿拉伯第九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成为首个出国承建大型环保工程的中国环保企业。

  在沈阳,中科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的稳定性肥料技术产业化并推广后,带动全国40多家企业形成联盟,4年间推广使用面积3.7亿亩,创效150亿元。

  据统计,2013年我国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7469亿元,年增长率16%,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如潮水般势不可挡。

  尽管如此,现行的评价体系、激励机制、法律框架对活跃的市场需求却搁置着诸多“不利于”的藩篱。《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中写道: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考核评价体系不利于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工作体系不健全;尚未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科研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政策落实不到位……

  “我们希望科技人员能持有一定的股权,但是研究单位是保守的。”辽宁奥克化学董事长朱建成时常担心与院所合作的持久性,“企业需要长期延续的服务,技术不断改进创新,才有利于持续支持企业的发展。”

  “‘技术商人’在高校里没有应有的地位和职称,阻碍了人才队伍的壮大。”林耕说,由于不搞教学和研究,技术转移从业人员的职称按工程类评级,即便是高级工程师,在大学的地位也较低。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需要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加强版权保护,则需要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

  为科技成果松绑、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完善法律框架,在科学规范的制度下,走出“殿堂”的高知,将在市场浪涌中激扬出活力,发挥独特的科技引领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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