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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工商新政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

  • 发布时间:2014-08-15 05:34:03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通讯员 韩如冰 沈雁 记者 阮妍妍)昨日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近日发布。《规定》共14条,从9月4日起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参照执行。

  企业住所登记实行申报制

  据浙江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本轮改革的目标,《规定》将住所(经营场所)定位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联系地址,主要用于确定管辖和送达法律文件。改革目前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方式,采取地址信息“申报制”,由申请人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信息申报表和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实行自主、如实申报。

  《规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方式。两者地址不一致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按《规定》执行;两者地址相一致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

  推行一照多址等举措

  充分释放场地资源

  为降低创业成本,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修改为申报制外,《规定》还多措并举释放存量场地资源,继续推行已取得改革实践成果的“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政策。

  所谓的“一址多照”,即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不过,需提醒的是,除商务秘书企业外,同一地址做为多个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

  推行的“一照多址”政策,就是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而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

  另外,《规定》还进一步放宽了日常办公托管制度,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不易影响周边环境的电子商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企业,其住所(经营场所)可由商务秘书企业实行托管,并明确商务秘书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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